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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赴港上市或现转机 仍存谈判空间
http://www.cww.net.cn 2013年10月25日 15:52
虽然阿里巴巴集团CEO陆兆禧此前表态“决定不选择香港上市”,香港一方也表示无意改变上市规则,但这种僵局有可能被打破。 昨日晚间,香港证券交易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发表了一篇题为《梦谈之后路在何方——股权结构八问八答》的文章,其中提到,在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下,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并非不可调和,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创始人的控制权大小必须与市场的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以减少创始人因错误决策或滥权对公司和其它股东带来的损失。 从李小加两次发布文章来看,李小加个人倾向于不放弃阿里巴巴来港交所上市的机会。 同日,据《东方日报》报道,陆兆禧在香港媒体交流会上表示,阿里巴巴暂不来港上市的原因,是考虑到香港对创新公司的治理需要时间消化。至于香港上市之门是否完全关闭,他没有正面回应,只表示:“等冷静之后再讲。” 在双方上述言论下,双方可能仍存在谈判空间。 李小加:双方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给予创新型公司创始人一定的控制权与保护公共股东利益是不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 李小加认为,在一个好的制度设计下,它们并非不可调和,制度设计的关键在于创始人的控制权大小必须与市场的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 他认为,在维持现状与双层股权这两个极端之间,其实有很多不同的可能性,最具代表性的分水岭在于是否给予创始人多数董事提名权。 分水岭的一边是允许创始人或团队有权提名董事会中的少数(例如7席中的3席、9席中的4席等等),并对高管之任命有一定的影响力。这一安排赢得共识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创始股东对高管任命(特别是行政总裁)的影响力,这需要监管者设计出精巧的制度安排,既保障创始人及团队掌舵公司的稳定性,又不对同股同权的基本原则产生实质性冲击。 分水岭的另一边是让创始人或团队可以提名董事会多数董事,但股东大会可以否决创始人的提名;除此之外,所有股份同股同权。支持者认为这样的机制可以使创始人通过对多数董事的提名,实现对公司一定的控制,但反对者认为这可以使创始人以很低的成本实现对董事会乃至整个公司的有效控制。 李小加也提到了可能让正反双方达成共识的方案。“有可能让正反两方达成共识的关键是这一提名制度的纠错能力与有效期限。如果创始人的提名屡次被股东否决仍能继续提名,那这种控制权就可能已造成实际的同股不同权;如果这种提名权在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即永久消失,这就会使创始人极其认真严肃考虑提名以求得股东支持。同时,当其他股东与创始人在根本利益上有重大冲突时,其他股东可以通过一、两次否决就收回这一特权,这样的安排可以大幅降低该制度可能被滥用而引发的争议。” 即使市场同意给予某些创新型公司的创始股东一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也应该仅适用于有限的情况。例如:这家公司必须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获得此类有限权利的必须是创始人或创始团队,这一制度“例外”不应该被随意转让或继承;创始人必须是股东并持有一定股权,一旦创始人或创始团队手中的股份降到一定水平下,这一制度“例外”也应自动失效;此外,还可以考虑施加最小市值或流通量等条件。 这或意味着,阿里巴巴与香港一方仍存在谈判空间,关键在于这一提名制度的纠错能力与有效期限,创始人的控制权大小必须与市场的制衡和纠错机制相匹配。 淡化“合伙人制度” 那么,“合伙人制度”是不是一种可行的上市方式? 根据马云的说法,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是指“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同时又是股东”。 [1] [2]
来源:腾讯科技 编 辑:郄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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