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虚拟运营商在寻求外部资源时首先会想到电信运营商:能否把相关的流程交由网络运营商代为管理/运营?网络运营商固然了解电信业务与流程,相关支持系统完备,但由其代为管理和运营虚拟运营商相关业务流程却存在诸多问题。与之相比较,虚拟网络提供商(MVNE)的经验、能力与业务模式,使其更适合成为虚拟运营商的合作伙伴。
各国虚拟运营商发展的实践表明,虚拟网络提供商在相关业务中所起到的桥梁与促进作用,不仅得到虚拟运营商的青睐,同时也被相关的网络运营商所肯定。毕竟,多数网络运营商在管理转售业务方面存在着能力与经验的不足。
——建立与移动网络运营商之间互利共赢的关系
各国移动通信市场发展过程中,移动网络运营商对于虚拟运营商的态度,都经历了从最初的抵制,到逐渐接受,进而互相合作的过程。随着虚拟运营商创造的价值不断被接受和认可,网络运营商对虚拟运营商的态度会不断转变。总体而言,虚拟运营商在转售业务中对于网络运营商的贡献主要是两方面:
一是带动用户数量的增长。虚拟运营商借助自身在品牌和渠道等方面的优势,提升网络运营商在特定用户群的渗透率,实现用户增长。而网络运营商由于自身能力和定位所限,无力或不愿开发这些细分市场:因渠道等的缺乏而导致市场开发成本过高,难以获得利润回报;出于维护自身品牌形象的考虑,加之顾虑对现行服务价格体系的影响,而不愿自行开发一些低价值客户群。
二是帮助网络运营商提高自身业务的盈利水平。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通过虚拟运营商的批发业务会拉低移动通信业务的ARPU。虚拟运营商的目标客户群通常ARPU较低,但这并不妨碍批发转售模式对于网络运营商盈利水平的提升:通过将移动通信服务批发给虚拟运营商,网络运营商不再需要为这部分业务付出高昂的与零售有关的销售费用(如终端补贴和其他营销推广费用),从而使网络运营商在该细分市场的运营利润率得以提升。对于网络运营商而言,其对服务转售运营模式最大的顾虑在于,虚拟运营商对其现有客户群的侵蚀,以及对于自身渠道和价格体系的冲击。出于合作共赢的目的,虚拟运营商应当在网络运营商合作方的选择和自身的运营策略方面予以充分考虑:选择和自身在目标客户群和渠道方面重合度较小的网络运营商,同时在用户价值主张、市场进入模式等方面,与网络运营商的零售业务尽量进行区隔。
通过合作共赢模式的建立与不断深化,虚拟运营商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的关系将从简单的批发零售关系逐步进入对双方都能带来更大收益的资源共享层面,并向着更深更广的领域发展。在一些虚拟运营商发展较为成熟的市场,虚拟运营商与网络运营商之间甚至已经建立了更紧密的股权方面的纽带:网络运营商通过购入虚拟运营商的股份,强化了双方的共同利益。而随着持股比例的不断上升,虚拟运营商的角色也逐渐从一个零售商转变为网络运营商在特定细分市场的子品牌,这也可能成为中国虚拟运营商发展的未来趋势之一。
建言献策:互利共赢 共同发展
目前,中国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被政府寄予打破电信服务市场格局厚望的中国虚拟运营商即将迎来破土而出的历史时刻。未来,虚拟运营商在中国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整个生态系统中相关各方的努力与合作,以便营造互利共赢的市场环境。
政府作为监管部门,在经过试点阶段的试验与总结后可以考虑把一些支持虚拟运营商发展的政策进一步细化量化,使得虚拟运营商成长的土壤更加肥沃,参与者更加多元化。
·鉴于网络运营商的强势市场地位,可以考虑以政策的方式要求网络运营商将一定比例的带宽和号码资源投入虚拟运营商运营。
·对业务转售的定价问题给予更加明确的有利于虚拟运营商的规定。为了活跃市场,应逐步扩大市场准入范围,允许不同所有制形式、不同国籍的参与者进入市场。一些促进移动通信行业竞争的市场制度建设(例如携号转网的推进)也会对虚拟运营商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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