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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刚:微信OTT“搭便车”引发市场公平问题
http://www.cww.net.cn 2013年3月25日 09:34
微信类OTT业务应该如何管制的核心之一是市场公平的问题。轻资产的互联网公司与重资产的电信运营商对局的时候,其提供的对传统电信业务具有高度替代性的业务时,在这二者之间如何权衡市场公平? 尽管腾讯公司小心翼翼的把微信定义为一种增值业务,但是如果从功能服务内容来看,微信是一种以免费基础电信服务为基础的增值服务。我们可以看出,微信向用户提供基于移动终端的点到点和点到多点的语音通信服务,尤其是微信提供“实时对讲”功能与传统运营商的基础语音基本相同。 但是由于微信类OTT应用无需像运营商那样需要负责网络的建设、维护、运营,无需承担规模巨大、投资回收周期漫长的风险,但是却可以借助运营商的网络向用户提供与传统基础电信业务相似的免费服务,这在事实上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如果任由OTT企业在不进行投资的情况下,完全采用搭便车的行为,大规模的推广替代性的电信服务,显然将会极大的抑制电信运营商在网络上的长期投资意愿。 或许有人会争辩说电信运营商本来就是要对建设和运营优质的通信基础网络负责的,所以电信运营商做好管道,至于管道上有什么的应用,无需电信运营商操心。如果理想状态的网络中立原则能够大行天下,或许电信运营商与互联网企业会多些和谐。 事实则是,电信运营商同时也背负着盈利的市场绩效考核,且如果任由对传统电信服务具有高度替代性的OTT应用蔓延,显然电信运营商受到冲击的就是其现金牛,或者更直观的说法是其能够维持目前这个高质量的网络通道正常运转且还能继续投资的利润来源。 要知道,中国的电信行业是为数不多的已经不需要财政补贴就能正常发展的行业之一。而微信类的OTT应用之所以可以方便的搭便车,是因为这类企业并不需要承担像电信运营商那样,按照国家管制要求,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提供长期承诺的成本。 从全球的趋势来看,按照传统电信服务管制要求对OTT进行管制正在成为趋势。比如美国对VoIP业务提出执法侦听、911紧急呼叫等要求。 市场的公平既需要考虑参与各方的效率,也需要考虑义务和责任的合理分担,对于微信类OTT应用,或许征收普遍服务基金税的方式是一种建立互联网企业与运营商义务与权利均衡的机制,也有利于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来源:通信产业报 编 辑: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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