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东方网-文汇报 复旦大学社会科学基础部教授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辞职再竞岗,此举被认为是意在规避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尽管华为这样做并没有违法,但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未可推卸。企业除了遵纪守法,是否还应在尊重员工权利,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更高尚的姿态呢
●《劳动合同法》并非对劳动者“特别照顾”,而是对现实劳资关系有所矫正的一种衡平安排。在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间,不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而是依靠守法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任何法律,都应致力于改变不对称的博弈状态。重要的是,劳动者必须组织起来,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现在,还有大量劳动违法事件没有得到认真查处,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居高不下。我们要正视资本的逐利本性,有了限制它为所欲为的法律还不够,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相对而言,立法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了
日前,就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近期5000多名员工辞职再竞岗事件,广东省总工会主要负责人约见华为公司高层,表达了全总、省市总工会对这起事件的高度关注,称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种猜测、议论和评价,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上个月,华为公司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办理“自动辞职”手续,随后再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但因为是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则意味着工龄计算“归零”。办理了相关手续的员工因此而获得公司支付的赔偿,据说总计高达10亿元。华为是著名的民营标杆企业,此举被认为是意在规避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即若符合“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员工,可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舆论普遍担心这个做法很可能产生示范效应,而为更多的企业所效仿。应该说,这些担心不是多余的。
据悉,在约见中就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妥善处理事件达成了若干共识。华为公司已经中止辞职再竞岗工作,筹备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将早先制定的暂行规定提交职代会审议。可见事态正在往好的方面发展。不过,这起事件似有以下几点值得反思。
一是尽管华为这样做并没有违法,但企业对员工的社会责任未可推卸。毫无疑问,新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给企业用工增加了一道“紧箍咒”;华为马上就面临这样的问题:对那些工作即将满十年的员工是否续签合约?对那些连续两次签订短期合同的员工,在第二次合约到期后是否长期留用?公司如果要进行经营调整,是否背得起沉重的人力成本负担?特别是华为这样的高技术企业,对于预防惰性,增强活力和创新力自然格外敏感,企业外部有优胜劣汰的压力,内部为什么就不能新陈代谢呢?人们对资本利用强势地位与法律漏洞,“合法地”伤害员工权益保持警惕非常必要,但换一个角度,华为选择用“自动辞职”、“竞争上岗”,高额补偿来买断工龄,也显示出其谨慎与“专业”;而且华为开出的补偿条件亦远高于有关规定的标准,不宜简单用“虚伪”等等进行道德谴责。问题是,企业除了遵纪守法,是否还应在尊重员工权利,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有更高尚的姿态呢?华为为什么不在作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安排决定前,听取广大员工意见呢?
二是之所以可能发生类似事件,与法律衔接的漏洞有关。一边是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边是企业打“擦边球”。对于资本来说,降低人力成本,规避用工风险是非常本能的反应,只要合法,也是未可厚非。问题在于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强武器,有关法律的出台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和经得起冲击,尽量避免法律衔接上的漏洞。倘若说华为“规避法律”有示范效应,那也是企业必须认真研究法律的边界与细则。法律的有效施行有赖于对违法行为无例外的惩罚,而不应把注意力转移到打击规避或“钻空子”。我们既然在立法审议阶段就已公布了《劳动合同法》的草案文本,为什么不“从本法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呢?这个从通过到施行长达半年的过渡期,岂不为“规避”提供了足够的时间?如果《劳动合同法》提交审议、表决之时忽视了衔接因素,那只能说明我们的法律设计还不够严密,至少失之于比较粗糙,因为企业毕竟没有义务提前执行尚未正式实施的法律。
三是劳动合同法是衡平法,不是偏袒法。毫无疑问,当前劳资关系强弱严重不对称,劳动者权益更需要加强法律上的保护。但无论是企业的长远发展还是提升国家竞争力,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都至关重要。《劳动合同法》在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体现了对企业的保护,旨在实现劳资双方力量与利益的平衡,以“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即谋求合作的、长期的,而不是对抗的、短期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并非对劳动者“特别照顾”,而是对现实劳资关系有所矫正的一种衡平安排。但即便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意味着重新端起“铁饭碗”。在固定期限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之间,不应该是双方当事人的对抗,而是依靠守法来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任何法律,都应致力于改变不对称的博弈状态。重要的是,劳动者必须组织起来,才能真正提高自己的谈判能力,切实维护自己的权益。令人奇怪的是,在这起事件中,华为工会哪里去了?
四是对于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政府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现在,还有大量劳动违法事件没有得到认真查处,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居高不下,法律援助渠道仅仅聊胜于无。我们要正视资本的逐利本性,有了限制它为所欲为的法律还不够,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我们不可能指望通过一部《劳动合同法》来改变劳资关系的现状,但新合同法的实施,劳动部门再对违法之事说不知道,就是失职;知道了不去管,就是渎职;如果还参与其中,那就是共同犯罪。人们注意到,党的十七大报告多处提到维护、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权利)。权利是什么?权利是使法律成为法律的东西。如果不能认真对待权利,也就不会认真对待法。相对而言,立法还是比较容易的,但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法律的有效性就要大打折扣了,法制的权威就要遭到严重奚落!权利理论要求所有人都应享有同等的关心和保护,但由于群体有强势弱势之分,在劳资关系中,法律援助就应该明显倾向于弱势,包括告知劳动者享有什么权利,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护这些权利;宣传讲解新合同法,纠正对有关条款理解上的偏差,消除某些因误读、误解而引起的负面影响。当然,更要紧的是严格监督新法的执行,迫使那些至今还不把它当回事的业主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