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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侵犯隐私难治乃立法量刑过轻
http://www.cww.net.cn   2013年3月15日 18:45    

通信世界网讯(CWW)一年一度的“3.15”维权行动开始了,消费者权益再度成为老百姓关注的话题。在这个并非法治的社会,每年都有的这么一个普通的3月15日就能在企业界制造“兵荒马乱”感觉,很多看客亦无条件相信3月15日这一天就是那最终的的“宣判”,这是中国老百姓之幸事还是根本上的无奈荒诞?一直以来,恶意软件为了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用户电脑、手机上肆意强制安装窃取信息破坏系统等恶意行为层出不穷,但是用户对它毫无办法,用户的隐私权也无法得到合理的保障。如何铲除恶意软件的危害,共同保护用户隐私权益不受侵犯,为广大用户营造一个安全诚信的互联网环境成为了今年315的热门话题。通信世界网就此问题采访了法律界的专家学者来为用户答疑解惑,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专家表示全国人大关于加强网络信息安全保护的决定出台后,同时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专门规定,涉及到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可以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者类似的公益组织投诉,由这样的公益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草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会长何山在接受通信世界网采访时表示:法律的基本原则在这些领域都是适用的。软件只不过是一个作品的载体,只是出现新的载体,互联网中的影视画面应当是在《著作权法》、《版权法》范畴之内的。1990年我国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特别提到了影视作品、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和报纸杂志道理上都是一样的,只不过它的载体媒体不同。任何新技术都要遵循法律的基本原则,公民隐私要通过各种形式在各个方面得到保护。任何一款软件有窃取公民信息的功能,那么这种软件就是侵权的软件。侵权的软件的作用就是为了赚钱,赚钱表现的结果就是垃圾短信、违法短信,这些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

法律还有一个任意性法律,指违反强制性法律这一类的事情。还有另一类未经许可的非法内容提供商,大量的发送垃圾诈骗短信,只要有少数的上当者,成本就收回来了,同时还能实现盈利。这些软件最后体现在消费者手里就是没完没了的未经许可的商业短信。需要从源头上制止住这一点,须利用惩罚性赔偿的原理重罚或者重赔,这样才能堵住源头,让窃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软件无利可图,让它无路可走,方可有效的制止这种窃取公民信息的侵权软件。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网络法研究所副所长朱巍在接受通信世界网时表示:现在网络侵害隐私权的主要类型有两种,一是以不法手段窃取用户注册信息、身份信息和认证信息,或者利用用户隐私信息实现不法商业利益的行为,在我们看来这是“显性”的隐私侵权。还有一种侵权是“隐性”的,在用户不知情情况下盗取他们的网络行为信息,某些不法商家利用这些用户的隐私电子信息达到不正当竞争、侵害用户权益或监控用户行为的非法目的。前者涉及到民事侵权领域,后者则更多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这种“隐形”侵害隐私权的侵权行为实际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更大,一方面侵害了网民在网络上的行为隐私,导致上网行为,包括私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和网购信息被非法搜集,另一方面也侵害了我国互联网良性竞争的发展,可能会导致我国互联网产业的倒退。在隐性侵权中,技术的隐蔽性掩盖了损害的显露,所以,为此维权的人比较少。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出台了《关于保护网络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定》。若要真正贯彻《决定》中对网民信息保护的精神,实现中国互联网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对待网络隐私的保护问题就应该下大力气。不仅从立法做到有法可依,还应在司法和执法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从比较上来看,我国对此的惩罚力度远远不够。可以借鉴台湾地区《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的处罚规定。台湾地区《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侵害个人信息行为是否“意图营利”作为判断刑事犯罪轻罪与重罪的主要标准,对于“非以营利为目的”刑罚上线为2年,对“意图营利”者,即具有商业目的者提高到5年刑期。同时,将这些侵害个人资料的犯罪由“自诉罪”改变成为“非告诉罪”,即公诉罪,也是在意图加大惩戒力度。在民事赔偿领域也加大了对被侵权者的保护,将赔偿上限规定为“2亿新台币”,同时也规定了赔偿下限为“每人每事”不得低于“500新台币”。对个人信息侵权责任的加重处罚,不仅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而且还可以增加违法者侵权成本,减少侵权案件发生。希望在《决定》执行过程中,侵权赔偿和处罚数额可以得到突破,以更好的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技术本身是没有道德性的,只有法律赋予技术道德性,才能让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得更快,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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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信世界网   作 者:葛逊编 辑:葛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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