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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晓峰:互联网时代侵权取证难度更大
http://www.cww.net.cn 2013年10月12日 11:05
给消费者个人提几个建议,自觉回避抵制盗版网站,避免不良信息侵害,也避免个人信息泄露,更不能向其进行移动支付。 第二,建议消费者不利用终端设备传播侵权作品,一定要认识到这是违法的,严重的话还会构成犯罪。按照最新的司法解释,以非法盈利为目的,获取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上传他人作品在500部以上的,或者上传他人作品被点击在5万次以上,只要达到其中一项,或者其中两项半数以上就可以构成犯罪。所以说侵犯版权犯罪门槛并不高。 希望大家能尽自己的义务,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侵权版权行为。如果政府或者有关企业有很多的措施,相信广大消费者会有这方面的理解。 今天谈的主要问题是几个跟版权保护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应该说比较敏感,也涉及到现在版权保护工作,执法的现状,有些问题仅仅是个人的一些看法。 第一点,避风港原则的问题。它最先是由美国提出来的,但是在前几年我们国家的立法也进行了借鉴。 避风港原则简单说,就是从事网络空间服务的企业,在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收到权利人主张权利的通知,他要马上删除权利人的作品,就可以不承担侵权的责任。 关于这一点避风港原则它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侵权盗版企业最主要的问题,也被多数被侵权企业意见最集中的地方。据我们了解,很多侵权企业一分析利用这点来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另一方面他们也化身消费者,上传他人作品。所以针对这种现状,我们建议有关立法部门是否考虑,能对各个网站上传他人作品,对上传者进行实名制。 而且可以考虑有关部门可以在全国范围之内,对上传者上传他人作品的总量进行监测。 第二,讲一下版权网站广告商的问题。版权网站收入主要就是广告收入,广告商就是版权网站生存最可靠的经济来源。民法规定,进行民事活动,应该遵守国家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们认为如果广告商明知自己的广告财产存在侵权行为,仍然在上面刊登广告,应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记得几年前,搜狐曾经起诉过可口可乐广告商,后来因为证据不足,法院没有追究。我个人认为在这里,我们企业是否可以考虑,在诉讼前进行一个前置的程序,如果我们发现某个网站存在侵权行为,我们是非可以考虑先主动的以权利人的身份,向广告商发函,要求他停止在侵权网站攀登广告。如果广告商不撤下广告,实际上他就构成了间接行为,我们可以把广告商和侵权网站共同告上法庭。 我们还要强调一下工商部门对广告商的管理,如果说版权文化部门在执法中明确了版权企业存在版权的事实,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就可以对在版权网站做广告的广告商进行处罚。这种处罚包括行政处罚,也可以在适当的场合给予暴光。 所以针对广告商,应该说我们在很多场合下,还是利用现有资源,有办法来打击和遏制的。 最后一个问题讲一下消费者的问题。现在侵权版权之所以屡禁不绝,其实大家都知道根源就在于侵权版权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免费欣赏已经成为侵权版权企业的主要武器。所以我们正规的企业是不是可以考虑,在国家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把免费以多种盈利优势,和打击侵权版权结合起来,尽量争取广大消费者支持。来共同用市场的力量打击版权企业。 [1] [2]
来源:通信世界网 编 辑:王熙
关键字搜索:互联网时代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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