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贾玉平吕中行
2006年10月,刘某的住宅电话发生打往国外声讯台的26次国际长途,话费合计9764.05元。刘某接到欠费通知后要求电信公司对线路进行了检查,发现该线路设在三楼处的接线槽被撬开,通往六楼刘某家的电话接线口螺丝被松开。刘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出具了“刘某住宅外线路盒有被人撬过的痕迹,此案仍在侦破过程中”的文书。由于刘某当月话费账户余额仅为326.76元,电信公司遂要求其支付欠费,刘某以发生话费通话时间段本人及其妻女均在单位上班,欠费为他人盗用电话线路产生的为由拒付。电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支付欠费9764.05元及相应滞纳金,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告刘某家当月话费中的9764.05元系他人盗打发生。但对于第三人盗打电话发生的费用究竟应由谁承担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盗打与电信企业无关,用户应自行承担其占有、使用通信码号所发生的全部通信费用;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由电信企业承担盗打损失。
析法
在盗打电话纠纷中,法律责任的承担成为焦点问题,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欠缺对具体情况的具体分析,电信企业是否应对盗打承担违约责任不应一概而论。
电信服务合同签订后,用户即以租赁形式占有、使用相应码号和电信设施资源。基于电信服务合同的租赁合同属性,电信企业负有对其出租的电信设施进行维护、管理的义务。但电信企业维护、管理义务的范围并非包括用户使用的全部电信设施。基于可控性和易控性考虑,用户亦应对相应设施承担维护、管理义务。电信企业和用户设施维护义务的分界点应为电信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一般认为,双方产权分界点即线路入户点,入户点以内的线路及设备(如户内电话机、传真机等)由用户自行维护、管理,入户点以外的线路、设备等由电信企业负责维护、管理。
本案中,电话被盗打的原因是户外线路被破坏,那么这是否一定意味着盗打损失应由电信企业承担呢?笔者认为,在盗打发生在户外的情况下,电信企业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应对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电信企业违反了对线路进行维护、管理的合同义务。如未在电信交接箱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为盗打提供了方便;未及时巡检线路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用户损失等。需要指出的是,户外线路被盗用并不意味着电信企业违反了合同义务。即使对户外线路,电信企业的维护义务也并不是没有边界的。这一义务的范围必须与当前技术、设备和收费水平相匹配,并应考虑电信服务的分散性和广泛性特点。对依照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恪尽职责后仍可能发生的防不胜防的盗打损害,电信企业不对用户成立违约责任。在作为最终责任人的盗打人明确的情况下,电信企业仅依风险负担原则对用户损失暂时承担补充责任。第二,电信企业未尽到维护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与电话被盗打存在因果关系。对这一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当从“如果电信企业达到了应有的注意程度,实施了应当实施的管理维护行为,是否可能避免盗打或减少损失”的角度来理解。如果电信企业尽到了管理维护义务,盗打就不会发生或可能减少对用户的损失,则认为未尽到义务和电话被盗打存在因果关系,否则,电信企业将对用户不成立违约责任。
启示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到的启示是:电信企业必须积极在如何提高自己对线路的维护、管理水平上下工夫,抛开对纠纷的预防不谈,服务水平的提高与自身形象的提升是成正比的,在日益激烈的电信市场竞争中,真正认识到这一点的意义无疑将是深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