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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随意发送手机短信侵犯他人自由
2007年11月1日 10:03    新浪科技    评论()    
作 者:南方都市报 陈冰

    高科技带给人的便利越来越多,可以不看电视不看报纸照样获得全球资讯,但同样也失去了一项自由,就是“不得不看”手机广告。

    严肃认真的研究机构英佛玛预测,到2011年,全球手机广告额将上升到114亿美元,而有的科研机构则认为这个数字太保守了,起码可达到200亿美元。手机广告的前景如此诱人,自然与其数量大、传递全球化、少地缘限制有关。最重要的是,手机随身携带,是“有效性”最高的广告载体,听到短信铃声用户必然浏览,而网络广告、电视广告、报刊广告,人们则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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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是全球手机拥有量最多的国家,短信广告、视频广告、声响广告都会急遽增加,给运营商带来丰厚的利润。但是,运营商是否考虑到,随意发送手机短信是一种强迫行为,让用户“不得不看”换句话说就是“侵犯他人的自由”?

    互联网、电视、报纸广告都没有“不得不看”的属性,但都在对用户进行着补偿:广告增加了运营者的收入,因此能以远低于成本的价格优惠给观众、读者,虽有企盼人们“麻烦多看一眼”广告的意味,但仍保护着人们“不看”的自由。但是手机就大不一样了,铃声一响,人人收看。

    一种“补偿”方案应时而生。为了补偿手机用户“不得不看”广告的烦恼,尊重人的自由,移动运营商把给用户免费送话费,作为接受广告的“辛苦费”。再说,在法制健全的国家,用户可以以“骚扰”或者“干扰正常生活”来起诉运营商,因此移动运营商要从事手机广告,就“不得不补”,通过经济补偿来与用户达成合作协议。当然,运营商可能觉得委屈,因为很多广告是SP或者广告主制作的,但用户不可能跳过运营商找SP,用户只是和运营商建立了合约关系,也理应由运营商补偿,至于是否追偿,那是运营商和SP之间的事。

    伦敦从事手机广告的运营商BLYK,用每月217条免费短信和43分钟免费电话为代价,换来用户每天接受6条短信广告的许可。美国的维珍移动公司,用接受一条手机广告换回一分钟免费通话的方式,与用户达成谅解协议,现在已获得1000万条广告发布量。那么中国从事手机广告的运营商呢?“免费接受”可不是什么优惠政策,它侵犯了用户的自由。

    但为什么国内运营商没有补偿用户呢?主要是没有“不得不补”的法律约束。因此,中国需要制定相关法律,保护手机用户的权利和自由。既然手机广告有“我不得不看”的属性,那就应该有“你不得不补”的规范,运营商可不能把用户当成任意摆布的“羔羊”。

编 辑:火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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