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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运营商设立走出第一步:强制三大运营商执行
http://www.cww.net.cn   2013年1月9日 09:03    

1月8日工信部出台《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后,业内普遍认为,虚拟运营商设立已成必然,因为该文件规定,“基础电信商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合作”;但其中也明确转售业务商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且不能自建网络、无号码资源,地位将类似于SP企业,这说明要依赖三大运营商才能生存。

预计上半年发放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资质

自去年7月传出要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以来,首个真正涉及虚拟运营商业务的改革方案终于出炉。

根据工信部公布的时间表,1月8日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2月6日,停止征求意见。业内预计,乐观的话,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应该会从4月开始。

另外,如果开始试点,试点时间将定为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

从文件来看,此次是叫“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并没有叫“发放虚拟运营商牌照”。事实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只是虚拟运营商业务的一部分,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相当于可以发放自己品牌的手机电话卡。

香港2001年发放移动虚拟网络运营商牌照时,首个获得牌照的润迅通信计划也被赋予了推出无线电话卡服务的权力,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类似。

同时,工信部的文件规定,此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的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这也暗示,未来只有中资民营公司才有资格成为虚拟电信运营商。

这样的话,民间资本进入电信行业之门终于将被打开。

强制三大运营商执行

为保证该试点实施,工信部的文件规定了强制措施:即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也就是说,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在2年内与2家转售企业合作。

而且,文件还规定三大基础电信运营商必须保证转售企业的一些经营条件,比如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要结合码号资源情况,分配给他们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与转售企业签订含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

从表面上看,可申请移动通信业务的经营者的条件也似乎不高,主要包括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实际上就是要有计费系统、客服系统、业务管理系统、渠道系统、网络安全系统,这对大型民营互联网企业来说都不是难事,因此,该项改革的成功率预计较高。

地位类似于SP企业

但是,工信部的文件显示,这种移动通信业务转售企业的地位并不高,与基础电信运营商不对等,更类似于基础电信运营商的下级产品开发商。

试点方案明确,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即比照SP业务管理。而业内都知道,SP业务可获得巨额利润,但还是受制于基础电信运营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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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科技   作 者:康钊编 辑:魏慧    联系电话:010-6711000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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