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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意见征集稿发布 初定时间为2年
http://www.cww.net.cn   2013年1月8日 13:22    

通信世界网讯(CWW) 1月8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今日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推动民营资本进入电信领域的步伐。

2012年6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八个重点领域,其中包括移动转售业务、宽带接入业务以及互联网等目前通信行业发展的重点、热点和增长最快的领域。

在工信部通信发展司年前召开的2013年工作会上,张峰透露,工信部将继续深化电信领域改革开放。一是组织落实民资进入电信业试点。尽快出台移动通信转售和接入网业务试点方案,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推出一批民间投资示范企业和重点项目,发挥示范带动效应。

工信部表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电信行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根据方案,试点时间初定2年,自试点启动的1年内,拟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中资民营企业可向电信管理机构提出参与试点业务申请。同时,为保障试点有序实施,《方案》中要求,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保障在试点期间至少与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开展合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予转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的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的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的接入质量等11项举措。

所谓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具体内容如下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的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012]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电信行业及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进一步进入电信业,充分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的优势,鼓励服务和业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的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的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业务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核心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须建立客服系统,可依需建立业务管理平台,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括卫星移动通信业务的转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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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信世界网   作 者:安华编 辑:魏慧    联系电话:010-6711000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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