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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转售业务试点方案意见征集稿发布 初定时间为2年
http://www.cww.net.cn 2013年1月8日 13:22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三、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并满足下列要求: 1、关于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申请者为依法设立的中资民营公司。 2、关于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8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具有信息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至少有5人应具有5年以上信息通信行业的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企业应具有信息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企业应具有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的人员。 3、关于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 申请者必须设有专门的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关于有必要的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有与转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须建立客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关于具备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系人,建立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机制,按照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6、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 申请者应与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用于转售的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来源:通信世界网 作 者:安华编 辑:魏慧 联系电话:010-6711000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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