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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称员工辞职完全自愿 意在提高用人制度竞争力
2007年11月5日 09:42    新浪科技    评论()    
作 者:银刀

    11月4日晚间消息,针对有媒体报道称“华为让万人辞职、重新签订合同”一事,华为公司给新浪科技独家发来正式说法,称“辞职完全属于员工自愿,没有公司强迫行为。绝大部分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的岗位”;并且,华为是“认真学习、理解、坚决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使华为的用人制度合法、规范,并富有竞争力”,“没有侵犯员工权益”。

    “依据劳动合同法对人力资源管理做调整”

    有媒体报道称,华为公司最近出台了这样一条举措,所有工作满八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之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即先“主动辞职”、再“竞业上岗”,重新与公司签订1-3年的劳动合同。其后有媒体评论称,华为此举意在规避即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成为永久员工。也就是说,只要这类员工没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企业就不能解雇他们,那么只要这家企业不倒闭,员工从此就捧上了“铁饭碗”。

    对于华为是否出台了这一规定,华为做了详细解释。

    华为表示,国家颁布了《劳动合同法》后,华为认真学习、理解、坚决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使华为的用人制度合法、规范,并富有竞争力。

    对于此事的原因,华为表示,近十年来,快速发展,员工人数已达到7万余人,积累了一些问题,比如:母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派遣公司交叉使用、聘用主体关系混乱,不利于业务运作,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需要重新规范。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新的要求,我们也需要重新梳理。

    华为称,针对上述问题,华为和所有企业一样,都必须尽快纠正,让自己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要求,为此,需要对人力资源管理做一些调整。

    没有强迫辞职

    华为表示,近年来,为适应业务国际化的拓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华为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制度变革,包括人岗匹配和定岗定薪的薪酬制度改革、员工福利和保险保障制度的改革等,目的是让企业内部更和谐、更富有活力。

    据悉,在学习、理解劳动合同法后,华为有部分主管和老员工自愿提出辞职,重新接受公司的挑选。本次自愿辞职的老员工中,有些经历过1997年的市场部集体大辞职;有些人在2002年公司经历IT冬天的时候,主动降薪10%,与公司同舟共济,共度难关。华为走到今天,靠的是这种奋斗精神和内部的一种永远处于激活状态的机制。

    对于员工辞职后,如果愿意回公司工作,华为公司是否接受吗以及职位是否有变化、员工对此有何反应等问题,华为表示,辞职完全属于员工自愿,没有公司强迫行为。绝大部分员工会通过竞岗回到原来的岗位。由于这些员工中绝大多数是华为持股员工,他们都支持企业保持持续的创造力和活力。

    没有侵犯职工权益

    对于此事是否侵犯了职工权益,华为表示,华为没有侵犯职工权益。

    华为称,任何一个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自愿辞职行为,企业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我们的经济补偿方案要优于国家的劳动法律法规,包括高于明年生效的劳动合同法。

    本着自愿协商的原则,所有自愿辞职员工都将获得华为相应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即经济补偿税前总额=(N+1)×员工月补偿工资标准(税前)。但月补偿工资标准不仅是员工月标准工资,还包括员工上年度奖金月均摊值。N为员工在华为连续工作的工作年限,此外还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

    即将生效的劳动合同法,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有两个限制:一是补偿的年限N不能超过12个月;二是高工资者,计算的每月工资标准,要以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封顶。华为的补偿方案没有这两个限制,所以要优厚于劳动合同法的标准。

编 辑:徐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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