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全面推进出租汽车信息化建设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适应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新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尚未建立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城市,或者已经建立但总体功能与设施设备等不能满足电召服务发展需求和本通知要求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制订可行方案,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有关方面支持,加快推进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或升级改造。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等相关技术标准,并将手机软件召车等各类出租汽车电召服务方式统筹考虑。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之前需要推行手机软件召车服务的,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当地实际制订过渡期间的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为避免重复开发和资金浪费,部组织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在总结全国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开发了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通用版本软件,各地可自愿免费选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继续鼓励以移动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出租汽车行业的融合创新,积极探索发展各类新型服务模式,丰富服务内容,提升服务水平,全面推动出租汽车行业转型升级,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便利出行。各地有关手机软件召车等出租汽车电召服务发展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向部运输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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