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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式反垄断”争议:电信业调查悬而未决
http://www.cww.net.cn 2013年2月27日 07:19
茅台五粮液案例效应 在国内外市场上,尤其是一些知名品牌,实行统一价格维护品牌形象,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常态。茅台、五粮液的行为是行使自身的定价权,还是违法行为?如果茅台、五粮液如此行为违法,那普通企业照搬是否也违法呢? 资深反垄断律师、北京天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伟参与了茅台酒案的调查,他表示,经销商、代理商和直营店之间的概念不同,若不加区分,就会理解成为发改委干涉企业定价权。 黄伟分析称,对于经销商而言当他付了货款后已经获得了产品的物权,有权对产品定价,茅台、五粮液的做法是干预了经销商的自主定价权,不利于经销 商之间的竞争也没有让消费者从中获益。但如果是直营店和代理商就要另当别论,直营店是生产商的分支机构与生产商是一体的,价格要定多高都是其自由,并不违 法,而代理商销售产品的物权仍在生产商那里,所以即使被限定价格,本质上也是生产商自己行使定价权,定得再高也不违法。所以一般而言,国际上奢侈品的运营 都是直营店模式。 英国剑桥大学、美国乔治敦大学法学博士王宇,尽管身在美国但仍十分关注此案。他认为,官方公布具体执法思路和尺度有利于法律的确定性和期待性, 好让商家不再“人人自危”。中国的《反垄断法》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对纵向垄断行为所谓的“合理分析”原则做出具体阐述,因此更需要官方通过具体 的判例予以明确,以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 在他看来,国际上类似案例的司法实践也不失为国内执法机关的参照标准,若企业在全球经营,其他国家也有《反垄断法》,也可比照其在国内的行为是否与其在国际上的行为相一致,这些都可以成为执法机构的参考要件。 多位研究反垄断法的学者或律师对记者表示,中国的《反垄断法》基本参照欧盟的体系,借鉴欧美发达国家反垄断执法的经验,无论是根据欧盟的倾向于较严格的“当然违法”原则,还是美国较为宽松的“合理分析”原则来看,茅台、五粮液的做法受到反垄断处罚都不太有争议。 不过按照《反垄断法》,被罚企业仍旧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若不服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诉讼,这也更有利于《反垄断法》的完善并加强全社会对于《反垄断法》的关注和认识。 “执法就是普法” 截至目前,从茅台、五粮液披露的公告看,两家企业对于此次事件认错态度良好,表示将彻底改正,加强学习《反垄断法》。 让人哭笑不得的是,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此次发改委与地方物价部门查处上述两家企业正是出于两家企业在网上公开曝光了自己的违法事实,为执法 部门提供了充足的证据。“这说明很多企业根本不懂《反垄断法》,在去查处时,企业才恍然大悟,最终也表示服从判决。”上述知情人士对记者表示。 这次查处风波也引起舆论不少挞伐,除了有观点认为发改委干涉企业定价权,更多的观点认为反垄断是在“拣软柿子捏”,不去查石油、电信垄断,执法难以服众。 王宇对记者表示,目前看到国内数十篇评论中有七八篇都是类似观点,从公众的观感而言非常值得理解。但实际上,所有国家的《反垄断法》反的都是垄 断行为而不是垄断地位,而公众联想的“垄断”更多是垄断地位。如石油、电信的垄断问题并不是一部《反垄断法》可以解决的,这需要更高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 推进这些领域市场化来解决。在目前的情况下,两家石油公司执行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是遵循国家指导价,但若是石油公司利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价格,《反垄断法》 还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更有《反垄断法》研究者提出《反垄断法》的名称本身就让许多人误解为仅干预独占、寡占企业,或破除独占寡占的法,《反垄断法》应尽早改名《反限制竞争法》。 “公众有这样的理解很正常,中国的《反垄断法》起步晚,实施时间短,不仅是公众、企业、政府部门对于《反垄断法》的了解也太少,很多企业不懂 法、也不学法。中国整体的法制环境都很差,执法难度大。”一位不愿具名的执法机关工作人员表示,“现阶段,执法就是最大的普法。” 来源:新京报 编 辑:葛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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