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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入OTT模式:运营商IPTV发展新方向
http://www.cww.net.cn   2013年4月11日 15:39    

除了上述优势,电信运营商开展OTT TV也有一些劣势。2011年10月28日,原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制定下发的《持有互联网电视牌照机构运营管理要求》的通知(181号文件),一方面打通了互联网内容服务商越过当地广电直接到用户屏幕的通道,将互联网电视业务合法化;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准入标准:其内容来源,必须由获得互联网内容服务牌照的广电播出机构提供,非广电机构无法获得。同时,只能访问牌照方提供的内容,不能自由访问公共互联网。在这一规定下,电信运营商由于不具有互联网电视运营牌照,无法独立提供OTT内容。所以,电信运营商在OTTTV的内容运营上既没有经验也没有内容运营的许可,一切都需要依赖内容提供商的补充,这将使电信运营商在引入OTT TV时处于被动地位。

不过,除了OTT TV的内容运营,电信运营商在其他各方面都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面对未来电视行业的发展趋势,现在显然不能简单得出IPTV和OTT TV谁的前景更好的结论,所以,为了应对未来OTT TV业务冲击,电信运营商依托现有的IPTV业务平台,引入OTT业务是一个较为可行和有效的策略。

引入OTT模式的三个途径

从长期发展上看,电信运营商融入OTT是IPTV发展演进的一条切实可行的道路。目前,电信运营商基于IPTV系统提供OTT视频业务可采用以下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是,电信运营商与互联网视频内容提供商合作,视频内容提供商将其互联网视频内容,通过运营商提供的内容接口,注入运营商IPTV系统的CDN中,由运营商的CDN给机顶盒用户和多屏用户提供服务。这种方式下,需要新建OTT的CDN节点,要求运营商的机顶盒支持同时访问原有IPTV的CDN节点和新的OTT的CND节点,同时机顶盒支持互联网视频内容格式的解码与播放,多屏用户通过访问OTT的CDN节点获取相关服务。

对于此模式,优点是运营商对视频内容的管控能力较强,在OTT业务运营中占据主动,而且OTT视频内容已经注入运营商的CDN中,在提供用户服务时,因为网络带宽有保障,稳定性会比较好。

缺点是对于运营商管理的要求高,需要寻找合适的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合作模式及分成模式等均需要深入磋商,一旦引起纠纷,对服务的稳定提供必然会有影响。另外需要新建OTT的CDN节点,机顶盒升级或替换为同时支持OTT的CDN和IPTV的CDN的访问,且支持OTT视频内容格式的播放,这些均需要巨额的前期投资。

第二种模式是,运营商在其IPTV的EPG页面上,提供到第三方视频网站的链接,IPTV机顶盒通过该链接,可以直接访问第三方视频网站,点播并观看第三方视频网站上的视频节目。

对于此模式,优点是业务的引入比较容易,可以很快提供视频服务。缺点是运营商对OTT业务的管控能力弱,网络服务质量无法保证,过多的第三方链接会使用户体验下降,严重的话甚至会影响到IPTV业务本身。此外,还可能涉及版权问题。

第三种模式是,运营商引入OTT的内容,并且将内容转码成IPTV的内容后注入CDN中,IPTV用户直接可以观看OTT的内容;同时新建OTT的CDN节点,该节点提供给多屏用户进行访问,这种情况下对IPTV无影响,多屏侧的影响类似于模式一。

对于此模式,优点是IPTV节点和IPTV机顶盒不需要进行任何改造,只需集中式地将OTT的内容转换成IPTV的格式,另外需要新建OTT的CDN节点用于多屏用户的访问。此模式中,与模式一类似,由于网络质量有所保障,OTT业务的稳定性会有所提升。

在国内来说,181号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只能唯一连接互联网电视集成平台,终端产品不得有其他访问互联网的通道”,因此第二种模式会受政策限制,在国内不可行。对于国内电信运营商而言,发展OTT将以第一种和第三种模式为主。

IPTV与OTT融合发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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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慧聪广电网   编 辑: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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