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新闻 >> 互联网 >> 正文
 
新华社三问网络信息保护
http://www.cww.net.cn   2012年12月29日 09:59    

赵志国说,下一步,工信部将进一步细化管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电信企业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措施,切实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怎样落实网络身份管理

“决定为国务院制定或修订有关行政法规提供了上位法的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表示,国务院法制办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对与决定有关的行政法规进行清理,对有些不一致、有冲突的地方,还要进一步加以衔接,同时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法规。

据介绍,目前国务院已制定了包括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内的与互联网管理有关的行政法规9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与互联网管理有关部门规章10多件。

袁曙宏特别提到,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办法修订草案细化了决定的内容,比如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试点经验基础上,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办法的修订进程,争取早日出台。”袁曙宏说。

是否影响公众网络反腐

一些网民发帖担心出台决定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以及举报和揭露贪污腐败行为。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是没有必要的”。他说,从近年查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腐败案件看,除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查处的外,有一定数量案件是人民群众举报提供线索查处的。这其中,通过网络举报和曝光揭露出来的也有很大一批。

他指出,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要坚决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同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网络,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据新华社电

《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1]  [2]  [3]  
来源:南方都市报   编 辑:葛逊    联系电话:15910953501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分享到139说客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豆瓣 分享到QQ书签       收藏   打印  论坛   推荐给朋友
猜你还喜欢的内容
文章评论查看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相关新闻
即时新闻
通信技术
最新方案

企业黄页
会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