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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需提供真实身份
http://www.cww.net.cn   2012年12月29日 09:37    

群众网报腐败需获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表示,一些公众担心出台这个“决定”会影响人民群众通过网络发表监督批评意见、揭露腐败行为,是没有必要的。

李飞称,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等有关机关要切实采取措施,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通过网络提出监督、批评意见,举报违法犯罪行为的群众予以切实保护,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决不能姑息纵容。同时,公民行使自己的权利包括利用网络,应当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制定这个决定,我们同样还是要坚持依靠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来揭露腐败行为,依法惩处腐败和违法行为。”李飞说。

如何落实网络身份管理?

将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袁曙宏表示,国务院法制办正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国务院2000年制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法制办将根据“决定”的规定,做进一步修改完善。比如在总结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五个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细化网络身份管理制度。

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保障局局长赵志国表示,截至今年11月底,固定电话用户已基本实现了身份登记,移动电话用户七成实名,没有实名的主要是预付费用户。工信部将完善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全面开展电话用户真实身份管理工作。此外,工信部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涉及用户电子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行业规范。

@决定内容

政府单位负有信息保护义务

信息保护

★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身份管理

发布信息需要

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垃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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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编 辑:葛逊    联系电话:159109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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