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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需提供真实身份
http://www.cww.net.cn   2012年12月29日 09:37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闭幕,会议经表决,以145票赞成、1票反对、5票弃权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同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专家解读

首次明确个人信息的含义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宪法与行政法研究室主任周汉华认为,“决定”的出台对解决网络当前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有实际意义,首先就在于明确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含义,这在我国法律中尚属首次。

周汉华说,“决定”提到,“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对什么是个人信息有一个明确界定,且“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电子信息”,表明保护范围比传统的隐私权保护范围广,它指的是所有能识别公民特定个人的信息,比如照片、声音。

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我国互联网立法已显示出滞后,在此阶段解决这个问题,可谓“势在必行”。但姜奇平强调,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要尊重网民的基本权利,个人信息是否愿意透明,透明到什么度,其当有选择权。

姜奇平提到,个人信息与隐私不同,在保护的同时,还有开发的问题。当前我国大部分网民对于个人信息,一方面保护意识薄弱,防护不充分,另一方面开发意识也很薄弱。

发微博仍可用非真实名字

“决定”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用户要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这是否意味着今后将实施网络实名制?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陈欣新介绍,网络上的身份识别包括三种情况,比如微博实名制一是发表言论时实名,二是后台实名,前台化名,三是在基础运营商那里实名,但在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上都化名。陈欣新分析,“决定”实施后,当前存在的上述三种都不实名的情况就不允许了,要么服务商可识别,要么网络可识别,但不管是微博、博客还是其他用户,网站仍可显示非真实名字,如果发表的言论不违法,就影响不大。

陈欣新认为,这个“决定”的好处在于,当有人以虚拟身份发表侵害他人权益的信息时,当事人要以民事诉讼方式来找到加害人就比较容易。但网络服务商也掌握了很多个人信息,就需承担一些法律上的义务。

“不过,这次决定也规定,未经个人信息所有人的同意和法律许可,作为服务商不可泄露个人信息,就是为了平衡这个问题”,因此陈欣新认为,“决定”在网络信息的保护上是完整的,但在实施过程,在执法中可能会存在问题,但这是共性问题。

让网民参与立法以获理解

“决定”发布后,有人提出,实名制也是一种信息收集,怎样能在收集的同时保护信息,不滥用权力,实现平衡?对此陈欣新表示,从“决定”上下文的立法原意看,有两点比较重要,其一是收集个人信息以必需为限度,以必需为宜,而非越多越好,即以实现法定义务必需的限度就够了;其二,收集的信息从使用上来讲,有要尽到的责任,保证信息不被泄露、非法传播,除非有法律依据。

陈欣新表示,“决定”很多是指引性规范,即要承担的具体责任不是由这个“决定”规定,而由其他法律来规定,但“决定”已经通过指引,明确了什么样的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对“决定”的一些误解可能就在此,这是最关键的问题。

姜奇平表示,法律最主要是保证公平公正,当掌握信息者的权力和公众不对等时,公众肯定会有顾虑。姜奇平认为,这就要加大网民、消费者对自己信息的控制权,如知情权,如在个人信息保护等相关立法中的参与权,以获得大家的理解。

@焦点问答

是否影响网络反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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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京华时报   编 辑:葛逊    联系电话:159109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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