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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地铁进场费”暴露《电信条例》短板
2008年8月7日 14:02    搜狐IT    评论()    
作 者:中国通信周斌

    针对北京地铁10号线移动联通信号暂时未能覆盖的相关问题,北京邮电大学肖毅敏教授向本报记者表示,移动联通入驻北京地铁10号线的“进场费”应由第三方机构来评估。对于移动联通暂未入驻北京地铁10号线的尴尬,肖教授表示,在《电信条例》的罚则中,没有对违反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制定相应的处罚规定,也就是无章可循。

    《电信条例》只有七章八十一条,很不完善,难于操作。

    据记者了解,我国《电信条例》四十六条针对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定有如下规定: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应当配套设置电信设施,建筑物内的电信管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电信管道,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与验收。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对照《电信条例》四十六条,肖毅敏表示,地铁网络的建设应当由地铁部门解决,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但要按照电信条例的规定来操作,应与运营商“事先协商”。因没有“事先协商”出现这种僵局是由于监管不利造成的。

    此前,在广州、上海等城市“进场费”的具体数额,是地铁公司与运营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建设成本等因素商讨的结果。

    日前,记者获悉运营商不能入驻北京地铁10号线,是因为地铁公司报出了“天价进场费”。

    针对北京地铁公司收取“天价进场费”,肖毅敏表示,运营商租用了地铁公司的空间,给予“进场费”是应当的。但是这个费用应正当合理,地铁公司不能依托其垄断地位对运营商满天要价,应由第三方机构来评估,达到双赢并让用户受益。

    “强龙遇到地头蛇”是网民对这次10号线移动联通没信号的戏谑。对此,肖毅敏表示,对地铁公司和运营商来说应转变观念,提高服务理念,注重企业的形象和信誉,应竞争有度,确保服务质量,极大地满足公众的需求,让百姓得到更多的实惠,也达到企业的双赢。

编 辑:周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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