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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新《劳动合同法》 华为万名员工自选去留
2007年10月27日 09:11    新浪科技    评论()    
作 者:21世纪经济报道 丘慧慧

    在业内人士看来,该方案出台的原始动机是适应新劳动法在“选、育、用、留”人才方面给企业造成的压力,企业不得不思考如何使用人机制富有竞争力。

    新劳动法“第十四条”增补后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在没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前提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的。

    新劳动法的规定显然给企业用人加了一道紧箍咒。以华为为例,针对在华为工作服务即将满十年的员工,公司将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与之续签合约问题,该员工能否在此后的服务年限中保持与公司发展同步?一旦公司未来出现经营调整,新用工制度会否对企业带来过重成本压力?以后出现劳动纠纷,企业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华为随之还要应对的一个新问题是:在这些老员工之外,一名连续两次签订一年合同期限的员工,在其第二次合约到期后是否长期留用这名员工?

    企业与员工权益“两难”

    中华英才网总裁张建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华为此举“应该是针对国家法律修订做出的调整。”他认为,新劳动法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但在现有国情下,新劳动法“十四条”将会给像华为这样的创新公司带来过重的企业责任压力。

    知情人士评价说,华为本次大刀阔斧地进行人力资源体系的变革,的确“冒了不小的风险”。一方面,要做好众多员工的沟通工作,以尽可能降低由此带来的管理风险,以免影响到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另外,公司对外的公共形象会否受影响,包括员工家属在内的公众是否充分理解?

    该人士也表示,华为此举是不得已而为之,是“以主动的方式一次性地解决未来人力资源管理面临的挑战”。

    记者采访时,有不少员工对公司此举表示理解。此次集体辞职员工基本都如数再次与公司签约,也有少数员工在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后自愿辞职并不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而据知情人士透露,这部分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为以下两种情况:自愿归隐的“功臣”——工作年限都较长,早年为公司开疆拓土,也拥有公司较为丰厚的公司虚拟受限股;早年的功臣,但在华为内部长期实行的“干部能上能下”的干部调整中,已经从管理等核心岗位调任普通职位的老员工,同样拥有数量可观的公司虚拟受限股,在平衡各方面收益后做出离职决定。华为还对年纪在45岁以上申请退休及因患重大疾病而申请退休的员工也做出了保留公司股票的决定。

    事实上,在实行了20年的华为工号文化中,“20000”工号内的员工有着不同一般的待遇:“20000”以内,代表资历(现行华为工号以进入公司先后为序),以及相应的职位和财富。

    华为早年创业实行“全员持股”计划,所有员工按照一定比例,都可以每股一元的价格购买股票,华为员工每年从公司享受的固定分红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前后一度达到每股0.7元;从2001年开始,华为改变了过去以“一元一股”计价方式,开始实行期权改革,员工获得股票的资质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同时,老员工的股票也逐渐转化为虚拟受限股,即以后员工从期权中获得收益的大头不再是分红,而是期股所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增值部分,期权的行使期限为4-10年。而随着华为近三年来的扩张,客观而言,新员工所获得的期权从资格审查到数量上都远不如创业时了。

    而据本报记者了解,华为2002年公布当年虚拟受限股的执行价是每股净资产2.62元,2003年为2.74元,至2006年,每股净资产已达3.94元。高持股带来的高收益也直接导致华为新员工对工号靠前的“员老”有看法,他们认为不少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期权收益,而少了进取之心。

    知情人士说,这或许正是任正非借机调整已根深蒂固的华为“工号文化”的根本原因之一。

    事实上,华为在历年人力资源体系建设及员工绩效评估中,首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保持员工持续创造力。同时,在近两年的华为文化梳理中,任正非不止一次在《致新员工书》、《天道酬勤》、《华为的核心价值观》等文中提到华为一贯强调的“危机意识”。任正非近期亦在公开讲话中提到,华为的文化就是“以奋斗为本的”文化。

[1]  [2]  [3]  编 辑:李新苗
关键字搜索:华为  员工  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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