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每日经济新闻 李鸿光 何勇
消费者高小姐花费3000余元,购买了一部诺基亚N6708型号手机。因不能正常使用,她曾先后7次前往维修点进行保修,但问题依然如故。在无法与商家达成一致解决方案下,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额退款。
昨天,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由商家上海某通信设备公司全额退还手机款3099元。
2006年10月21日,高小姐在上海某通信设备公司下属经营场所,购买诺基亚N6708型号手机一部,价格为3099元,保修期从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刚买不久,高小姐使用中就发现该手机频发故障,遂于2006年11月12日到商家指定的维修点进行保修,经检测问题为应用软件故障和响铃故障。之后,从2006年11月24至2007年1月6日,高小姐为这部手机又先后6次前往维修,但始终没有解决故障。期间,高小姐多次提出按照“三包”责任,要求更换新手机或退款,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高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全额退还购买手机款3099元。
法庭上,该通信设备公司辩称,经多次检测后不是手机质量问题,而是软件升级或配件检测等情况,在修理期间高小姐未提出换手机和退手机要求。2007年1月6日,高小姐在当场试机无故障的情况下,要求退还手机。公司同意按“三包”规定更换手机,遭到高小姐拒绝。由于高小姐提出退还手机时间不符合“三包”规定的7天全额退款条件,公司称即使退还也应计算折旧。
法院认为,高小姐在该通信设备公司经营场所购买了诺基亚N6708型号手机后,双方的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因该手机购买后,不到一个月就发生故障,导致高小姐无法正常使用该手机。高小姐购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应视为生产商的违约,根据有关规定高小姐可以退货。而生产商该通信设备公司认为退货的前提需折旧,所依据“三包”规定仅是行业规定,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遂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判决支持高小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