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知”中针对智能终端行厂商提出了要求,但并未明确处罚和纠偏的条款,这种“有责无罚”的要求对于智能终端厂商的威慑力究竟有多大尚待考验。因此,应在要求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罚则,敲山震虎。
其次是从用户角度看,“通知”中并无明确用户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如何处理,也缺少对问题处理联动的规定。一旦出现侵权行为用户是否可以向工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举报?举报流程如何?举报的查证流程如何保证透明闭环等等,都还有待进一步细化。
第三是司法介入力度要进一步加强。目前法律已经明确了窃取公民个人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但从法律实例来看,真正受到制裁的案例尚属少数,大部分违规、违法行为依旧大行其道,究其原因就在于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之后,用户的举证难度大、维权流程繁琐,成本高。而随着移动互联网应用与服务对社会、个人生活的渗透逐渐提高,今后个人信息泄露对用户带来的影响和损失将会进一步加剧,因此司法介入应当更加积极主动有效,而不是被动等待用户巨大损失造成之后再行受理。对于恶意软件的制造者和传播者,也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
最后,各界应共同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教育,形成主管部门“堵”、司法部门“抓”、用户个人“防”的共同抵御体系。用户应选择安全可靠的渠道获取和安装应用,有条件的电信运营商、渠道商和应用分发者可积极主动帮助用户提供免费的应用安全使用教育和终端安全检查,对于信息泄露的案例要多予以传播披露,进一步压缩恶意软件生存的空间。(陈亮)(丁傲西)(刘启诚)(付亮)(开眼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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