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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电信业务纳入监管范畴
http://www.cww.net.cn 2013年5月9日 08:09
政策待细化,发挥监管与市场两只手作用 工信部此番出台管理办法监管新型电信业务,与业务融合、业务替代的关系紧密。意见稿要求三大运营商和电信业务经营者均要依法开展新技术、新业务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并要进行报备。显然这条规定考虑到了业务替代的现实发展情况。据了解,广东移动、江苏移动近年分别推出了杀毒软件“杀毒先锋”及“移动手机卫士”。 另外,意见稿的规定也使得电信监管具有一定前瞻性。今年1月份,工信部公布《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并征求意见。业内人士对此分析指出,《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可能于本月正式出台,首批虚拟运营商牌照预计同步发放,民资进入电信业的大门有望真正开放,与之相伴的电信业参与主体增加,呼唤崭新的电信监管规则。 对于新型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的冲突,意见稿指明两条解决办法。一是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与电信运营商协商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电信管理机构予以协调;二是“妨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试办新业务的”等类似情形的“可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马继华对此指出,除了协商、处罚之外,试办新型电信业务的监管需要进一步细化,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当前业务融合复杂化,OTT业务创新速度快,导致监管复杂化,但无规矩不成方圆,将各类新型电信业务纳入监管范畴,引导各类市场参与主体规范有序开展竞争,最终的结果则交给市场去选择,或是电信业增强活力的理性做法。 [1] [2]
来源:通信信息报 作 者:廖剑锋编 辑: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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