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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合监管往哪走? 下一代监管应基于业务制定
http://www.cww.net.cn   2011年7月25日 10:50    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Ovum高级咨询师 Craig Skinner

广电部分包含了电视台(无论是通过空中广播或有线电缆网络)和广播服务,同时与报刊也关系紧密,它们是一对多通信的主要手段。正由于其在影响社会价值观和文化规范方面发挥着核心和强大的作用,广电系统监管通常大量集中在所有权和控制权方面,并设置适当的公共内容标准。

政府重视的是,广电内容应该反映社会标准和公众期望,这往往是通过对内容、内容分类体系、行业行为规范,以及公众就不适当内容向广电公司和监管机构进行投诉的系统等多方面的监管约束来确保。

此外,广播通信的集中性,简化了监管机构与相对较少数的内容分发商就内容标准进行沟通的过程。

广电部门监管的另一主要重点,是对本地内容进行资金扶持、保障来源或播放。这是为了鼓励本地内容创意产业,并协助维护国家的文化价值观。尽管过去电信部门和广电部门在广播传输信号分配方面有很小部分的重叠,它们还是发展成了各自独立的大型的电信行业和广电行业。他们有各自不同的独立的网络基础设施、商业模式和法规。即使是他们的监管者,也都形成了各自独立的组织。

与电信业和广电业都不同,互联网是一个相对较近的发展现象,其主要增长时期约20年前才真正开始——得益于万维网的引入。尽管推动互联网最初增长的研究和初步开发来自政府,而后来互联网的主体发展已经形成了产业驱动。

专门针对互联网的监管在大多数国家其实很少,或者可以说根本不存在。互联网的全球性和产业驱动性,形成了市场推动下的技术标准文档(RFC等)和商业对等原则等,以实现互联互通并提供控制流量的能力。现有的相关监管主要存在于ICANN等类似组织,同时也有对诸如美国商务部控制域名系统根区域的国际性关注。

有关互联网监管,监管者越来越重视的一个领域在于网络中立,也就是说通过同一网络传输的数据包是应被同等对待,还是因其来源、内容或目的地不同而区别对待。

下一代监管: 应基于业务制定

行业正处在向电信、广电、互联网的融合网络环境过渡的过程中。这种网络和业务融合正在许多国家发生,政府、监管机构和业内人士正在试图应对这些变化所产生的结果。

一个关键的问题是需要更新政策和法规以配合这种市场的改变,而不是使法规成为创新和市场发展中的障碍。

基于传统产业和传统基础设施的监管对现有网络和服务进行约束,并且可能允许新技术的发展直接绕过一些具体的技术规定,在一个有利于新技术的不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而如果监管要求新技术必须符合以过时的理论为基础的监管框架的话,它也可能阻碍到创新和新兴市场领域的发展。

目前,法规更需要基于行业所提供的业务来制定,而不是基于传送技术。

政策和法规的考量点,目前需要从以部门和基础设施为区分的监管体系(如图1所示),向着更能反映融合市场结构的水平层状架构转变(如图2所示)。

政府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不应该改变,但实施的重点和细节需要转移。在一个融合的环境中,监管重点需要包含更广泛的与融合网络相关的问题。在内容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领域,都有一些围绕竞争的关键领域需要重点监管。

监管机构将需要警惕潜在的反竞争行为,一些掌控着关键环节并具有市场话语权的主体可能在市场的横向或纵向竞争中利用这一点。

例如,控制着独家内容或垄断着区域网络接入的主体可能会利用这一点在纵向上要求客户也购买其相关网络接入或服务;在横向上,控制着独家内容的主体则可能大量聚拢内容和服务,这将大大减少消费者在其他一些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所能享受到的多家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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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高娟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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