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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把关人”制度解决三网融合监管问题
http://www.cww.net.cn   2010年4月19日 15:31    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中国传媒大学 王军 张寅

    2010年春节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加快推进三网融合并给予三年的试点改革期。

    但春节过后,广西广电叫停了广西电信IPTV业务,广西广电认为,一方面广西电信尚未成为三网融合的试点地区,不能擅自开展IPTV业务;另一方面,广西电信开展IPTV业务并没有得到广电部门的审批,不符合现行的相关规定。三网融合过程中的监管问题使广电和电信在双向进入过程中遇到了难题。

    近日,伴随着广电总局和电信运营商在各省市调研工作的完毕,两组三网融合试点城市名单已提交到国务院三网融合领导小组,最终的首批试点城市名单将在一个月之内公布。

    三网融合即将进入实质性的发展阶段,如何避免类似“广西电信IPTV业务叫停事件”的再次发生,监管问题的解决变得尤为重要。

    笔者认为,三网融合的监管难点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利益的博弈,应当由谁来处理,如何处理;二是三网融合应当采用何种实现模式。

    各方利益博弈是难点

    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三网融合势必会为人们带来各种便利,但若监管不当也会出现较大问题,良好秩序的建构势在必行。

    从业务层面来看,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各有优劣势。广电部门占据着制作节目的传统优势,媒介公信力高,但对通信业务的了解却相对较少;相反,电信部门在通信领域技术十分成熟,优势明显,如载体平台的受众群较大,但其制作节目的能力相对较弱。

    基于各自的优势,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在双向进入时都希望把握主动权,利益层面的博弈也由此而生。这就需要融合监管政策的出台,有效解决三网融合过程中存在的各方利益问题。

    技术的发展是为了使人们的生活水平进一步上升,在三网融合的大环境下,有关部门应当以更好地为广大老百姓服务为前提和宗旨,尽可能将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的利益摩擦降到最低。落实三网融合政策的相关部门也应当尽力斡旋各方之间的利益摩擦,发挥好其“指挥棒”的良好功效。

    内容载体是否分开需谨慎

    当前,成立三网融合统一监管部门的呼声越来越高。统一监管部门的成立会将原有的外部协调转化为内部协调,相应的,利益的链条不再“千丝万缕”。与此同时,经济秩序的建构将趋于合理,相关法规的制定与出台将更有针对性。不同部门之间机制与体制的创新式融合,将形成统筹兼顾、科学发展的良性环境。

    而成立统一监管部门之后,融合的具体实现模式在于内容与载体是否应当分开,笔者对此进行了假设分析。

    第一,内容与载体分开的假设。假设在三网融合推广后,广电部门只负责信息传播内容的制作,电信部门只负责提供播出的载体。各管一家的局面,虽然避免了资源的重复建设,但却不是三网融合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电信从业者“把关人”角色将会缺失,融合也只是表面的融合,并未形成产业层面的融合。

    第二,内容与载体整合的假设。倘若内容与载体不分开,中国将出现第四家运营商,原有三家电信运营商也可以参与节目制作。节目来源增多,在传播的过程中可能会出内容泛而不精的局势,对节目内容的监管也更加困难。

    “双重把关人”制度是关键

    综上,笔者结合融合现阶段背景,对三网融合之下的监管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基于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在节目制作和传输方面各自的优劣势,我们提出如下融合模式。

    三大运营商皆提供原广电整个频道的播出资源,差别仍体现在运营商各自的服务、经营理念、增值业务。另外,三家也可以通过3G等平台播出广电机构与非广电等制作机构的节目。广电部门在内容传播上起到“第一把关人”的作用,电信部门肩负起“再把关人”的职责,从而制定“双重把关人”的制度。在确保传播内容健康的同时,互联网信息监管不再是一件难事。

    其次,制定和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监管实行的通畅。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如果没有科学的、明晰的法律法规作为监管依据,三网融合就很难做到职责清晰、协调顺畅、决策科学、管理高效。

    从国际上看,世界各国在推进三网融合中涉及的法律法规,基本都基于以下三个重要的原则:一是网络与技术确立中立,二是在业务上允许双向进入,三是对互联网和广播电视节目内容的监管力度不同。我国应当从实际的国情出发,基于这三个原则来进行相应的调整,制定切实可行的、适合中国自身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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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徐亮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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