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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业缺乏有效竞争 民间资本进入难寻落脚点
http://www.cww.net.cn   2010年12月2日 10:25    通信世界网    

(四)民间资本进入非基础电信业务领域,同样受到法律法规不配套、衔接差的干扰

目前,国内具有一定规模的互联网增值电信业务公司,即从事非基础电信业务公司,面对国家新的开放政策,仍顾虑重重。民间资本进入互联网增值电信领域,从法律和政策层面门槛仍较高。

一方面,在互联网的某些从业领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只能由国有资本运营,民间资本无法进入。例如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为国有独资或者国有控股单位。

另一方面,互联网业务的运营大多需要的前置审批,民间资本对于通过审批取得许可证书信心不足。

我们对国内几大互联网公司进行调研后,它们提出的看法许多是值得决策部门考虑的,总结它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对待民间资本的进入,部分需要前置审批的规定存在大量限制性因素。

(1)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的,需要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3)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4)根据《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新闻出版总署要对互联网出版(包括网络游戏)进行前置审批。

(5)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从事网络支付,需要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第二,从事互联网相关业务对于注册资本等方面要求很高,前期会大量占用资金,对民间资本的周转能力要求很高。

(1)按照《网络游戏管理办法》从事网络游戏运营,需要不低于1000万的注册资本。

(2)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3)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3、互联网赢利模式不清晰,赢利的公司非常少,对资本市场的依赖很强。而上市条件,特别是A股对赢利要求过高。民间资本运作的抗风险能力还较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要实现A股的上市,必须持续三年赢利,同时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无形资产占股本总额不能超过20%。而以科技和无形资产价值为主的互联网公司很难达到上述要求。近年来,许多互联网公司因准入门槛、审批难易度、政策稳定性、市场成熟度等因素,均选择了海外间接上市的方式进行融资。尽管民间对于互联网公司回归A股的呼声很高,但政策上的保障似乎仍然不是特别成熟。

综上所述,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不仅仅需要政策支持,更需要相关的配套条件作为政策实施的基本依托。在内外部条件均存在技术、资本、市场、规模等障碍性问题中,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的可操作性必然受到影响。

(五)部门保护,部门利益是民间资本进入垄断行业最难以攻克的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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