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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国式OTT TV:多方力量的博弈
http://www.cww.net.cn   2013年1月4日 10:47    

目前,互联网电视产业链各方开展OTT业务都是在2011年年底广电总局颁发的181号文的规定下进行的,但得益于181号文使互联网电视规范化发展的同时,也受制于181号文细则的束缚。

通过一年的实践,产业链各方对产业发展脉络逐渐清晰,初步找到自己的利益点。目前主要存在三个问题待解决:一是在政策监管下,各方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必须与7家牌照方合作,可管可控;二是限制了开展直播业务;三是当前网络保证尚待提升。而解决问题的背后,是各方力量的博弈。

内容运营平台的博弈

面向电视屏提供视频等服务一直是互联网视频的梦想,被业界称作是“一个大的、肥的”市场,各方都想进来“闷头发财”,“做大通吃产业链”。但181号文规定,开展互联网电视服务必须要在牌照方的平台上运营,因此7家牌照方各自跑马圈地,将互联网电视一体机以及机顶盒厂商绑定在自己的运营平台上,拓展自己的市场。比如CNTV与清华同方、海信合作,百视通与夏普、联想、康佳合作,华数与TCL、SONY、LG、长虹合作,而创维和三星分别与上述三家牌照方合作,为用户提供三家的内容和服务。但好的用户体验应该是吸纳不同的内容、服务提供商进入到电视屏,仅限于牌照方的规定限制了互联网电视的发展空间。

小米盒子着实对181号文的这条规定进行了探底,广电总局为了维护牌照方的利益,规定只能将相关应用放在牌照方的平台上进行运营,而小米将各种视频应用独立运营的方式是不允许的,被叫停提供视频服务。但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都符合政策规定,那么基本就无法保证实际的视频服务效果。”互联网企业的进入可以打造一个聚合平台,提供丰富的内容和应用,成为虚拟运营商。

广电总局还在181号文件中规定,不得和电信运营商合作建设用户计费、管理系统,更不能直接使用电信运营商的用户认证和计费系统。因此,和电信运营商合作虽是OTT TV快速发展用户的有效途径,但是面临政策监管的风险。对此,业内人士介绍,可以通过采用双系统的方式,如中移动与广电的CMMB合作中,广电和电信运营商各自都有自己的一套系统,但是未来合作模式要看地方广电和电信哪方更积极主动推动。预计明年与运营商的合作会增多,只有通过电信运营商才能更好地到达用户侧,开拓内容付费应用进行收费。

合作模式的博弈

无论是“维纳斯计划”还是“盛大盒子”,都因推出的时机和模式不对而成为先烈。国内厂商在过去各种探索中,培养了用户消费习惯,加之小米盒子的推出,虽业界对其或褒或贬,但其营销影响力对用户消费行为改变的推动作用不可小觑,市场需求逐渐被激发出来。

但181号文规定不能提供直播服务,这就使厂商只能通过提高视频更新率,缩短与直播的时间差来吸引用户,因此也使这一点上的规定变得形同虚设。另一方面,广电方面发起的“DVB+OTT”模式在这方面更有优势。而实际上,OTT带给产业冲击,对有线运营商形成的压迫感很强,引入OTT也是借OTT这股热潮,推动有线业务的发展,意图实现有线直播流价值的最大化。基于有线网的IP化网络,可以推动有线与互联网结合,贯穿网络提供服务。

“DVB+OTT”也被理解为双模结构,即在机顶盒中嵌入两个模块,分别可以连接有线网和互联网。很多厂商都已经推出双模机顶盒的解决方案,但由于缺乏与有线电视运营商的合作模式,涉及各方力量的博弈,在实际推广中仍难以落地。

而在现有的公网中与牌照方合作中,OTT也没有稳定的商业模式,有业内人士表示,这需要渠道商的推动,例如百视通推出的互联网终端“小红”,短时期推动起来较为困难,最终还是要和电信运营商合作推动,达到规模发展,但具体通过何种方式将互联网终端推到用户侧,在多种合作模式中存在着利益博弈,各方还需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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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许冬琦编 辑:王熙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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