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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中国道路:银行大而不倒的危害性已成共识
http://www.cww.net.cn 2013年8月14日 08:39
目前的金融监管都是针对传统金融模式,面对互联网金融时代出现的新的风险行为,监管也面临挑战。由于互联网金融模式尚未确定,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模式的难度极大。要把握好创新风险容忍度,给互联网金融创新空间,同时还要守住风险底线。在互联网金融兴起时要保护创新和创业热情,又要注意防止新的泡沫和短期行为,坚决打击网络诈骗行为。互联网金融实现底层跨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需要央行的顶层牵头协调。 按照国家鼓励发展民营银行的计划,可以择机给部分优秀互联网企业发放银行牌照,按照巴塞尔原则严格监管,并鼓励其大力发展,特别是向农村地区和农民工等弱势群体发展普惠金融服务,实现其服务“80%”群体和长尾的愿景。 银行“太大以致不能倒”的危害性,已经成为业内共识。但是,目前大型银行依然是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在大型银行改革方面,政府选项不多,当务之急还是尽快发展民营银行,特别是能承接大型银行主要功能的民营银行,从而在增量改革方面取得进展。实际上,目前我国银行并不少,想办银行的人也不少,但是不论从投资人资格、还是业务相关性来看,马云和马化腾都是排在前列的,他们在获得银行牌照后,有机会、有能力成功发展出能够承接大型银行部分功能的互联网银行。 检讨监管和管制措施,果断放松或取消限制新技术使用、妨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管制,引导互联网金融满足普惠金融需求。根据功能监管的原则,对同样的业务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按照“重监管、轻税费”的原则,在监管上一视同仁,但是在税费方面适当给予减免和鼓励;鼓励地方政府出台优惠税收政策,减轻互联网金融企业负担。按照“严资产、宽服务”的原则,对涉及信用风险的网贷业务,要在落实自担风险、规范透明的前提下严格监管,控制其倒闭的外部性影响;对网络销售、支付类业务重点监管操作风险,保护客户信息安全和隐私,尽量实行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 和现在的民间金融相比较,P2P网贷公司至少采用公司制和互联网进行经营活动,在阳光化和规范性方面有所进步。P2P网贷公司应该成立行业协会,进行自律,中央监管部门应按照全国监管一致原则,授权地方进行监管;如果跨区经营,则要确定主监管者,并受到更严监管。明确登记、IT标准、风控体系、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为限制其外部性,可考虑在发展初期或对刚开办的公司统一制定总资产上限、总客户数上限、不允许吸收存款、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等全国统一规定。 目前,各地争相引入互联网金融企业,要避免重引入、轻引导;重发展、轻规范;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的责任。进一步加强全国统一的征信数据建设,打破数据孤岛和信息屏障;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互联网金融提供支撑。大力发展移动支付,特别是针对农村地区的移动支付。鼓励传统金融和互联网企业合作共赢,共同开辟互联网金融的中国道路。 (作者系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 来源:证券时报网 编 辑:王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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