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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侵权案频发 工信部拟成立争议解决中心
http://www.cww.net.cn   2013年1月21日 09:32    

在此次年会上,中国互联网协会主任王斌表示,行业协会在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调解作用不可忽视,它可以促进诉讼调解与行业调解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相互衔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在2012年,协会已经完成与北京、上海和广东等省级法院委托调解合作关系的确立,这种合作模式概况为,即协会在各地法院的指导下,对于法院受理的网络知产案件,在遵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先进行第三方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再进入诉讼。通过这种模式,大量的案件在诉讼前得以和解解决,有力地分解了司法部门的压力。

北京仲裁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在权利获得国家认可之后的权利行使中,其合同纠纷的可仲裁性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属于非契约性纠纷,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仲裁协议,理当具有可仲裁性。现在越来越多的网络知产纠纷都选择了仲裁方式,2012年北仲受理的网络知产侵权纠纷较2011年增长20%,大约有三百件左右。

除了传统的仲裁、调解途径外,以创新为核心价值的网企和网民们独辟蹊径,开创了“网人自治”等争端解决平台和模式。新浪法务部专员蔡青介绍,为了应对大量纷繁的网络纠纷,新浪从2012年6月就开辟了专门解决网民的各类纠纷及争议的“网人自治”微博管理平台至今已经成功处理了近四万件网民纠纷,而且和解成功率极高达到99%。

在此次年会上,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主任赵天武主任向记者介绍,因为电子知产纠纷绝大部分都涉及到高端专业电子技术,中心从很早起就酝酿成立“电子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中心”,专门为电子知产纠纷提供商事调解服务。如果进展顺利的话,年内就可能成立。

知名电信网络法律专家王春晖博士分析指出,不论是仲裁、调解还是“网人自治”平台,都属于目前国际流行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者叫替代性、选择性纠纷解决方式,英文简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它是一种独立于法院诉讼的非诉纠纷解决途径。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替代方法,它最显著的特征就是简易和灵活方便,对于解决社会纠纷发挥着越来越多的作用,因此获得业内越来越多的认可。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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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制日报   作 者:万静编 辑:王熙    联系电话:010-67110006-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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