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新闻 >> 互联网 >> 正文
 
律师胡钢:安全厂商侵犯隐私行为涉嫌犯罪
http://www.cww.net.cn   2012年12月5日 12:58    

从3Q大战到最近备受关注的360隐私门事件,网民隐私被侵犯引发了公众隐忧。如何在保护网民的前提下,促进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成为互联网行业面临的重大课题。

11月28日,在易观网络安全沙龙上,安全厂商、技术工程师和学界专家对网络隐私安全保护和近期发生的360安全软件泄露隐私事件进行了探讨。知名互联网法律专家、知识产权专业律师胡钢从法律角度表达了观点。他认为,安全软件厂商侵犯网民个人隐私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呼吁以更多行业自律的方式来推动我国隐私保护的司法完善。

安全软件不可肆意妄为

会上,来自IDF(互联网威慑防御实验室)的工程师解读了《关于360安全浏览器暗藏后门证据的独立检测报告》和《关于360安全卫士涉嫌窃取用户隐私的独立检测报告》。金山反病毒专家李铁军分享了一段视频,复现360安全卫士操纵用户电脑的全过程。

对于部分安全软件涉嫌超范围收集政府、机构、个人隐私信息的行为,胡钢指出,这样的行为是不可取的。“作为底层软件,安全软件应该是网民隐私安全的保护伞,而不能随意搜集用户个人信息,侵犯用户隐私。这就好比医生,每个学医的学生都知道,技术、能力和智慧是用来救死扶伤,帮助病患的,严禁滥用医术对任何人加以毒害。”

侵犯隐私行为需立法监管

胡钢认为:安全厂商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是需要立法监管的。虽然目前我国没有出台专门的个人隐私法,但是我们整个国家对隐私是非常关注的,目前在隐私方面也是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在《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的范围中就包括了隐私权。其中,第9条和第10条明确规定“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以及“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都可归入侵犯隐私权的范畴。

此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42条也明确规定,有“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行为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由此可见,安全软件厂商一旦侵犯用户隐私,其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行业自律辅助司法完善

虽然法律上有相应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互联网厂商侵权行为的司法鉴定目前还存在一定难度。胡钢建议,应该以行业自律的方式推动法律规范完善。“信息产业是不断自我完善和发展的,互联网界也是在不断向前推动整个隐私保护的过程。每个参与者都应该遵守用户隐私底线,这是发展的基本前提。国有国法、行有行规,在法律规范缺失的时候,行业自律对司法完善也是有辅助作用的。”

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进程,胡钢持乐观态度。他表示,今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发展和切实保障信息安全的若干意见》,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都参与其中,这被认为是从国家层面的高度概括。

据悉,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在推动信息安全条例,其中就包含了隐私问题,强调了顶层设计。胡钢表示,“政府机构并不是对隐私问题不关注,实际上是越来越关注,而且将来在法律、司法、生活习惯等方面越来越多地关注隐私保护和企业自律。”通信世界网

来源:开封网   编 辑:安华    联系电话:
分享到新浪微博 分享到搜狐微博 分享到腾讯微博 分享到网易微博 分享到139说客 分享到校内人人网 分享到开心网 分享到QQ空间 分享到豆瓣 分享到QQ书签       收藏   打印  论坛   推荐给朋友
关键字搜索:安全  
猜你还喜欢的内容
文章评论查看评论()
昵称:  验证码:
 
相关新闻
即时新闻
通信技术
最新方案

企业黄页
会议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