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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网民合法权利应是执法主旨
http://www.cww.net.cn   2012年12月29日 09:39    

对网络信息安全执法而言,决定中规定的内容还比较原则性,很多条文在具体执法实践中都面临着如何进一步解释的问题。

备受关注的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草案,昨日被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这一纸决定虽然只有12条,却承载了国家治理互联网秩序的美好愿望,更寄托了亿万民众保障网络信息安全与权利自由的绵绵希冀。看似简单的法律性文件,却通过对相关主体的职权、权利、义务及责任的确立,为我国互联网法治勾勒出了大体框架。

经过这些天连续的讨论,民众对网络立法的必要性已形成共识,对决定的最终通过也充满期待;但与此同时,网络上也弥漫着一些担忧与不安。少数网民对“后台实名制”这样的规定仍存有焦虑,害怕会对自己的表达自由构成威胁,对势头良好的网络反腐形成掣肘。这些担忧既为之前的立法提供了充分的审慎空间,使得立法在设计公权介入网络治理时更谦抑、理性;同时也为今后的网络信息安全执法提供了正当性考量,提醒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应本着立法精神和目的,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网民合法权利为主旨。

一般来说,要实现对混乱秩序的治理,需要通过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一定的权力。但执法者获得这种权力之后,究竟能否按照立法旨意良好地行使,则是一个充满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过程。而网络上之所以会出现一些担忧,其实往往并非对网络立法内容的不信任,主要还是基于具体执法实践而产生焦虑。如何有效防范立法赋予的执法权不被滥用,这是确保良法得到良好执行的关键。

对网络信息安全执法而言,决定中规定的内容是原则性的规定,很多条文在具体执法实践中都面临着如何进一步解释的问题。在客观上执法机关享有很大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下,除了按照决定精神继续完善下位性立法,还必须着重关注执法的监督制约与责任捆绑。虽然有关人士认为,一些公众担心决定会影响网络反腐是没有必要的,但如果对执法本身缺乏足够的监督和责任追究,便很难确保网民基于正当的举报而不会受到个别特权者的打压。一定程度上,网民对于监管扩大化的忧虑和对选择性执法的担心,确实值得执法机关认真对待和反思。

另外,要确保执法能够有效保障网民合法权益,还应当为受到伤害的网民提供便捷及时的司法救济,包括网民能够针对网络违法行为人提起侵权之诉,以及对公权力机关不当执法的行政诉讼。公民享有获得公平审判的充分机会,本身也构成了制约网络信息安全执法的重要机制。相关报道见今天04版通信世界网

来源:京华时报   编 辑:葛逊    联系电话:159109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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