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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执行中的困难和应对
2009年3月16日 09:43    通信世界网    评论()    
作 者:程德杰

     作者系四川通信设计院高级咨询师程德杰博士 

    本文为《中国电子报》约稿文章,发表在《中国电子报》2008年12月23日11版上,发表时题名改为《建立第三方机构协调共建共享技术和费用问题》,文字有删节!





    自工信部《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235号文)颁布以来,各省纷纷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但由于工信部235号文中,仅仅给出基本的原则,而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给各省通管局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时带来了不少了的困难。

    本文仅就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具体实施过程中的一些困难和可能的解决办法做一个简要的说明,供参考:

    1.关于共建共享的组织管理问题

    这个问题是各运营商普遍关心的问题,不过这在12月10日三大电信运营商的《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合作框架协议》出台后,已经有了一个基本的框架,但这仅仅是运营商之间的协议,一旦协商不成,仍需一个第三方的仲裁机构,这在工信部235号文中已经明确。

    因此,建议成立一个以各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办公室,吸收三大电信运营商、政府建设、交通、国土部门参加,统一管理本省内的共建共享,其主要职能如下:

    a.受理运营商的共建共享申请

    b.裁决运营商间的共建共享争议

    c.委托第三方对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共享条件进行评估

    d.制订共建共享的费用分摊原则和办法

    e.审定各运营商下一年的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减少运营商在铁塔、基站、杆路、管道方面的重复建设(这一点需商榷,因为运营商的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涉及到企业机密)

    f.制订本省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实施细则

    根据各省电信运营商的规划建设特点,应在各市州一级建立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协调机构,该机构不设常设人员,以避免人员冗余;该协调机构仍由运营商市州机构的建设部门、政府的建设、交通、国土等部门参加,其主要职能如下:

    a.协调运营商间的共建共享争议;

    b.协调运营商基础设施建设中涉及到的征地、拆迁、补偿等问题;

    c.负责监督执行省共建共享办公室制订的共建共享实施细节

    这样,通过建立省市两级的共建共享协调、裁决机构,并和各运营商在集团层面的共建共享协调机构相衔接,便形成了在工信部领导下的,由各省通管局负责具体监督实施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管理体系。

    2.关于共建共享中涉及到的技术问题

    通信基础设施是否具备共建共享条件,在具体事件上各运营商的说法可能不一,因而会导致共建共享的争议和纠纷。

    例如:在通信铁塔的共建共享上,铁塔的承重、各通信平台的水平隔离、垂直隔离条件,机房配电、油机蓄电池支持能力,常常是争议的焦点。

    遇到此类问题时,可由争议方共同指定的第三方,或由省级共建共享办公室指定的第三方,提供技术评价报告,对是否可以共建共享提出建议。对于具备共建共享条件的,必须共建共享;对于经过技术改造具备共享条件的,应进行技术改造后进行共享,技术改造费用由提出共享方承担。

    为进一步创造共建共享的条件,省级共建共享管理办公室应委托第三方,就共建的基础设施,如铁塔、杆路、机房等制订相应的设计建设规范,以使得新建设施符合共享的技术条件。

    在制订铁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规范时,应充分考虑未来电信技术的发展对电信基础设施的要求。如通信铁塔的建设,应满足未来3家运营商5种通信制式,6个通信平台的要求。

    3.关于共建共享中的产权归属和费用分摊问题

    这部分是共建共享的难点,也是最容易产生纠纷和争议的地方,因此解决好产权归属和费用分摊问题,是搞好共建共享的关键。

    有关基础设施新建的产权问题

    对基础设施的共建问题,工信部235号文规定如下:

    拟新建铁塔、杆路的基础电信企业必须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可提供已有设施共享或开展联合建设的需求,实施共享或共建。其他基础电信企业未提出共建需求的,3年内不得在同地点、同路由新建。

    这条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一定的困难,由于各电信运营商的市场策略、网络发展计划以及投资规模的限制,在一家运营商提出上述铁塔、杆路的建设需求时,另外的运营商可能近期没有建设意向或由于投资规模限制,现阶段无法参与共建。

    在这种情况下,工信部上述规定可变通为:提出建设需求的运营商应按照前述提到的统一技术规范,建设铁塔、杆路等基础设施,享有独立产权;若其他运营商未参与共建,在以后共享该设施时,其设施租用费用按比例相应提高。

    对于共同建设的基础设施,参与建设的运营商共同享有产权,并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向第三方出租设施使用权的收益。

    有关共建设施的费用分摊问题

    这个问题是基础设施共建中的争论焦点,特别是通信铁塔和管道的建设费用分摊。

    关于通信铁塔的费用分摊,可将实际建设费用和相关费用作为总的建设成本,按照比例分摊到铁塔的每层通信平台中去。占有该层通信平台,即支付相应比例的建设费用;相应的拥有相应比例的设施产权。

    对于由于有运营商未参与共建而导致空余的通信平台的建设费用,可由申请建设一方的运营商承担,或由参与共建的运营商共同承担,未来第三方提出共享需求时,由第三方补足应分摊的建设费用,或采取租用的方式向建设方支付租金。

    对于管道的共建成本问题,可比照铁塔的共建,以管孔直径和管孔数确定费用分摊比例。

    杆路共建的费用分摊,按照杆路承载的电缆数,分摊建设成本。

    有关共享设施技术改造和维护费用分摊问题

    对具备共享条件,或进行技术改造具备共享条件的电信基础设施,必须进行共享。但相应的技术改造费用,应由提出共享方承担。

    提出共享的电信运营商,应向拥有基础设施的运营商支付设施共享租金。租金额度,应参考该基础设施的建设成本,设计寿命,折旧等因素具体制定。

    具体方法可考虑以该设施的年度折旧为基本参考值,各方共同承担基础设施的折旧,并让产权方微有盈利。(通过设施出租盈利)。

[1]  [2]  编 辑:周桂军
关键字搜索:工信部  电信  基础设施  共建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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