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程德杰
作者系四川通信设计院高级咨询师 程德杰博士
自2008年9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国资委发布《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235号文)以来,各地通信管理局根据当地实际,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具体实施方案;各地的电信运营商也在通信管理局的协调和组织下,签订了运营商间的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议,并在许多新开工项目上实现了项目的共建和建成后共享。
从目前各省对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执行情况来看,由于各方的高度重视,电信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
但另一方面,随着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工作的持续推进,大量不利共建共享的因素也在不断显现,其中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电信基础资源的定价问题。
事实上,在工信部有关“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出台伊始,有关电信基础资源的定价问题就一直困扰着参与共建共享的三家电信运营商。
作为电信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电信基础资源如何定价,不仅关系到电信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问题,更关系到电信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积极性。在现有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现手段中,无论是单纯的基础设施租用,还是基础设施的置换,抑或是富裕资源的出售,都涉及到对电信资源的估价问题。
可以这样说:建立电信基础资源的定价机制,已经成为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关键!
如何建立电信基础资源的定价机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独立机构负责制定电信基础资源的价格审定
从目前国内电信基础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各省的电信基础建设成本不一,电信基础建设规模不同,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电信基础资源定价机构不太现实;一个比较实际的办法是依托个省通信管理局为推进“电信共建共享”而建立的管理办公室,吸收当地主要的电信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参加,建立各省的电信基础资源价格审定机构。
吸收电信设计和监理单位加入,一方面是这些单位本身参与了电信建设,有关电信设施的投资情况这些单位本身比较了解;另一方面,电信设计和监理单位本身具备电信业务成本核算能力,可以根据电信基础的原始造价,核算出设施的现有价值,从而为资源的出让和出租定价提供参考依据。
2建立和完善电信基础设施投资信息系统,为核定电信基础资源提供原始数据
完善的电信基础设施投资信息,是确立电信资源出让或出租价格最重要的原始信息。作为大型国有上市企业,3大运营商在在基础电信设施上的投资均有详尽的历史资料备查;而我们所要做的,就是将这些原始资料系统化,以便于制定资源价格时备查。
3确定电信基础资源出让或出租赢利率,确保出让出租方利益
一般来说,拥有电信基础资源,如通信铁塔、管道、电信杆路的运营商,往往会将这些电信基础资源视为其核心资产和核心竞争力。无补偿地出让或出租,不仅会给这些运营商带来资产处理财务上的麻烦,更会挫伤其共建共享的积极性。
因此在明确拥有基础的电信运营商在无条件开放资源使用的同时,应保证其保本微利,略有所得。至于具体的资源赢利率,应根据各省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但一般来讲资源出租年收益率不不应超过5%,资源出让年收益率不应超过25%。
而资源的当年实际价值,应按照其建成投运时的总投资,考虑设备折旧、性能老话等因素,折算成当前的现金价值。
4基础电信资源共享时的价值分摊,应通盘考虑并兼顾公平
通信铁塔、电信杆路、电信管道等不可进行分割的电信基础资源,在进行共享时如何分摊资源成本,应通盘考虑并从公平的角度来分摊资源建设成本。
举例来说,通信铁塔作为无线通信的必备基础设施,本身并不能像光缆的纤芯那样分割所有权,并且不同电信运营商所占据的铁塔通信平台,也由于高度不同而实际产生的通信效果也不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不同运营商的无线系统容量、蜂窝覆盖面积等因素来考虑通信铁塔建设成本的分摊,并在此基础上考虑资源所有方的赢利率,形成资源的出让价格和出租价格。
在解决了电信资源出让和出租价格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面临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如何划分维护责任、分摊后期维护费用,这也是电信共建共享实践过程中面临的一个问题。
要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共建共享电信基础资源的统一维护着手。实际上,目前电信运营商的维护大多已经外包,并且已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维护外包体制,外包公司的电信设施维护能力已经能够满足运营商生产的需要。
在这种情况下,由参与共建共享的运营商共同招标确定一家维护外包公司,并按照各自所占用的基础资源比例分摊运维费用,由外包公司进行无差别的基础设施维护,从而解决让运营商头疼的共享设施后期维护问题。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吸收专业电信设计和监理单位参与电信设施的定价,确立合理的资源赢利率,合理分摊资源占用比例,并引入竞争性社会资源,可以有效解决困扰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中的资源定价问题,进一步深化共建共享的实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