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新闻 >> 滚动新闻 >> 正文
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与补贴激励
2009年2月20日 09:27    中国信息产业网    评论()    
作 者:严奇春

      虽然关于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相关政策已经出台,但是面对不同的市场竞争主体,如何将共建共享政策落实到位,还有不少工作要做。

    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建设主体混乱和权责不清。随着电信业的改革深化和电信建设市场快速发展,电信设施重复建设严重,导致了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利用统一规划的机会,“积极”参与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了配套办、市政公司、路桥公司甚至设立管道公司垄断建设和出租电信管道,并阻碍电信运营企业电信基础设施建设。从而,产生了很多是租用还是购买都说不清的产权问题,而且很多建设单位重建设轻维护,有的甚至没有维护,这给电信设施的后期管理与维护、事故处理、责任与成本划分等带来了诸多难题。

    二是对电信运营企业共建共享的激励不足。电信运营企业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企业之间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所以各企业希望拥有自己独立的网络和相应的网络优势。另外,他们虽说都是国有企业,但存在委托人—代理人问题,企业管理者与所有者的利益不同,企业管理者追求的是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他们对重复建设带来的成本不是很敏感,而且往往更为关注市场竞争的需要。

    三是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政企分开以来,监管部门基本不干预企业的日常运营,对于具体的通信管道建设情况,除掌握一些重要的骨干线路情况以外,其他的则知之不多,这样,在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过程中,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可见,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涉及电信企业之间、监管部门与企业之间、特别是产业外其他相关部门的各种利益和管理问题,所以要通过多种措施,扎实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建立健全通信建设补贴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强化经济激励和制约的方式,也就是通过建立健全电信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机制推进共建共享。

    本文所说的补贴机制,简要地说,就是通过完善补贴资金的由来、使用、管理等,对电信设施共建共享进行资金补贴和奖励,从而激励电信运营企业推进共建共享。

    具体说来,首先是补贴资金的来源,应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出资,企业方面应根据每年的建设预算拿出一定的比例(比如20%)为补贴资金,政府方面前期也要投入一定的补贴基金,这样既符合取之于企业用之于企业的原则,也体现了政府支持与调控;相应的,补贴资金的使用对象就限于电信运营企业或者电信设施使用单位,这样将有效地排除其他非通信设施使用单位对电信建设的干扰;补贴资金的管理可以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各电信运营企业组成的管理机构,并成立相应的法人单位进行运作;具体运作中,电信运营企业提出共建共享的要求之后,不同企业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上报相关建设方案和成本,经过成本审核,对其相关的建设方案、产权责任和后期维护等进行明确划分,给相关建设或维护单位相应的补贴(比如20%)。当然,如果电信监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对通信建设和维护制定一个全国性的、专业性的指导成本价格,作为各地电信建设与维护的参考,就可以减少一些建设项目的成本审核工作了。

    这样一来,行业外非电信设施使用单位由于不能获得补贴又无专业优势就会变得无利可图,就不会参与电信设施建设,这样可以从经济角度上减少相关单位对电信设施建设的干扰;同时,如果企业积极推进共建共享会节约不少建设资金,就可以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奖励,也为他们进一步合作提供了经济激励;还有,通过补贴机制,也促使企业为取得建设补贴资金积极上报相关通信建设情况,尽快建立电信基础设施数据库,有利于减少监管部门的信息不对称。

    完善相关措施,扎实推进

    在建立补贴机制的同时,也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从而扎实有效推进共建共享政策的成功“落地”。

    首先,完善考核和处罚机制。对电信运营企业相关人员积极推进共建共享的行为要有明确的考核标准,作为年度考核和晋升的参考依据。相反的,阻挠通信设施共建共享的是否要进行相应处罚,要有明确可执行的考核和处罚细则。

    其次,要制定和完善相关标准。现有的一些电信基础设施原来是企业根据一个企业发展设计和建设的,如何改造满足其他企业需求,或者允许其他企业进行改造,对新建的电信基础设施应该要有一个明确的共享标准。这样,相关企业提出共享或共建要求就有相关的标准可以参照了。

    三是尽快建立健全电信设施建设数据库。由于数据库建立的工作量比较大,所以要分步实施,首先要建立有共享或共建需求的基础设施的数据库,然后根据需要逐步完善其他数据。

    四要鼓励创新落实共建共享。在推进共建共享的过程中,要鼓励企业创新合作方式,落实共建共享。比如,通过分片包干的方式,承建不同片区的电信设施;也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由相关企业进行承建;甚至可以由各企业共同出资成立独立第三方的通信建设公司,落实相关建设和维护工作。

    五要处理好与地方政府部门的关系。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对通信建设的支持,同时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规范建设标准和建设主体、积极了解城市建设发展对通信设施的需求影响等。

    此外,要通过立法明确电信基础设施的公用设施属性,对阻拦和破坏通信设施的相关人员与部门要有明确而且严厉的处罚手段。同时,建议强化地方通信监管机构权力配置,比如统一管理电信资源和对相关违规人员的建议任免权。(严奇春人民邮电报)

编 辑:周桂军
关键字搜索:共建共享  基础设施  
[ 本站暂时关闭评论 ]
 
  推 荐 新 闻
  技 术 动 态
  通 信 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