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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济新闻:专家称华为做法矫枉过正
2007年11月8日 09:04    新浪科技    评论()    
作 者:每日经济新闻 何勇

    《劳动合同法》在第四章有关“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出了如下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最新进展

    全国总工会介入调查华为“辞职门”

    针对华为、沃尔玛裁员事件,记者6日致电全国总工会。全总宣传中心一位负责同志表示,目前全国总工会正密切关注此事的进展,同时已对该事展开调查,目前正在进一步了解过程中,不便发表言论。该同志说,“调查后,全总会发布一个统一的说法。”

    广东劳动部门调查华为、沃尔玛裁员事件

    广东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办公室相关负责人昨天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省劳动部门已对华为、沃尔玛裁员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予全国劳动部门,但是目前没有考虑公布。

    该负责人表示,要看形势发展,劳动部门认为暂时没有公布调查结果的必要。该负责人说,如果有员工投诉,省劳动部门会受理,确经查实属于违法裁员的,可予以撤消。不过,目前尚未接到一例华为和沃尔玛员工的投诉。

    华为声明辞职竞岗是贯彻新法

    “华为此举不是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而是坚决学习和贯彻执行新法。”针对此前诸多报道和评论提及的“规避新法”的观点,华为公司有关负责人5日给南方都市报的说明这样解释。

    华为还表示,此次公司鼓励7000多名8年以上工龄的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只是公司长期以来致力于提高企业活力的改革的延续。

    “很多企业抓紧修改劳动合同”

    “自从新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出台,就有非常多的公司来咨询用人合同和章程制度方面的事情了。”路珉,北京市君泰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法、公司法实务专家。现在,为企业提供相关方面的咨询成为她工作中一个挺大的“工作量”。

    路珉说,新法里将用人单位和员工的责任和义务规定得更加细致,许多公司来向她咨询相关事宜。“有的公司以前没有劳动合同,现在正着手拟订,而有合同的公司则希望我们帮助他们发现合同或公司章程制度不健全和不适合的地方,补充之前的漏洞。”

[1]  [2]  编 辑:徐亮
关键字搜索:华为  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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