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华为事件可以看到,《劳动合同法》倾向劳动者,本身没有错,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但我们也不能就此说这是一个完美无缺的终极法典,的确存在考虑欠周全的地方——企业裁员困难,会不会束缚企业的手脚?把太多社会责任推给企业,那政府做什么?如果在立法时,能考虑到平衡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利益,或者对容易引起误会的地方表述清楚,“辞职门”风波就可能不会如此沸反盈天。
放大镜下的辞职事件
在媒体的口诛笔伐下,华为显得难以招架;而国家相关部门也终于坐不住,纷纷走进华为。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处长林景青认为,企图通过切断劳动者的工作年限,避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对法律的误解,“只要劳动者继续在该单位工作,即使公司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也改变不了劳动者连续工作的事实。”
一劳动法专家告诉《IT时代周刊》,华为在这次行动中,对劳动法理解不够透彻——员工集体辞职之后,只要竞岗成功,还是华为的员工,员工以前在华为的工龄并非已经一笔勾销,它依旧是存在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单位工作10年或10年以上的员工,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些重新竞聘成功的员工,只要连续工作满10年,仍可成为华为的永久员工。
不过,企业没有必要诚惶诚恐,无固定期限并不等同于原来的固定工。《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出现违规,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时,企业同样可以辞退。在经济补偿标准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完全一致的,只有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而任意裁员,才会对员工作出最多双倍的赔偿。
“华为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解不是很准确——这并不是说不能解雇员工了,如果企业确实存在困难,而员工身上又存在问题,同样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林嘉认为。
不过,华为显然不承认存在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动机,其人力资源负责人告诉本刊记者,“今年6月,国家颁布《劳动合同法》之后,华为认真学习、理解、坚决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使华为的用人制度合法、规范,并富有竞争力。”
而企业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从这一点上来看,华为的做法也无可厚非。所以,就不难理解,华为5000余人辞职事件,在社会上掀起了轩然大波,而在公司内部却波澜不惊了。包括这次没有竞聘成功的100余人,他们并未表达出愤懑情绪。
甚至有人认为,从眼前看,虽然华为的做法难以得到人们的充分理解,但从长远看,华为此举可谓明智,既是对企业本身的负责,使公司能够长治久安,同时,也是对员工负责的一种表现。
但新《劳动合同法》2008年元月即将实施,在这个节骨眼上,只要是与人事相关的事,就容易让人产生联想,更何况华为这次的事件重大,牵涉的人员过多。在这样的敏感期,华为事件被无限放大,也就不难理解。
几年前,中石油、中石化连哄带骗,诱使近百万员工丢掉饭碗,却波澜不惊,相安无事。而华为作为一家民营企业,能不惜血本,拿出10亿巨资处置和善后此事,却不被社会和公众接受,原因就是大环境不同了。当然,之所以这样,也与中石油、中石化作为垄断型央企,早已是死猪不怕开水烫不无关系。
一次检测
那么,从劳动法自身的角度看,又有什么样的缺点呢?
新《劳动合同法》虽然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但在现有国情下,其中的部分规定,确实也给企业带来过重的责任压力,这是不是其中的不足之处?
一法律工作者告诉《IT时代周刊》,若有关部门对劳动法中容易引起歧义或被钻空子的相关条例,作出正面解释,华为事件不至于闹得满城风雨。他认为,《劳动合同法》倾向员工,希望通过法律的规范和引导而实现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其出发点是好的,但在细节的处理上却考虑欠周全。劳动法也要适当考虑给企业更多的用人自主权。
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企业承担的责任加重了。新的法律下,企业要裁员,的确有不少困难。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天经地义,但是不是把过多的责任强加给企业,而对政府自身却不作要求?
IT分析师付亮有自己的观点,“对通信设备这样的高新技术行业来说,无限期合同几乎是不可忍受的。法律不健全,考虑也并不全面,很难平衡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利益,如果不这么做,华为很可能会背负一个巨大的人力成本包袱。”
保护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并没有错,可过分的保护是否将造就一种新的“铁饭碗”?如果“以弱势之名”完全等同于“以道德之名”、“以法律之名”,社会关系可能就会扭曲裂变。立法者作为船长,需要具备一种高瞻远瞩的全局观。
人们担心,如果华为“辞职再竞岗”模式在其他企业推而广之,那么,新《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有可能成为令劳工工作和生活更加不安定的诱因。这就是这次事件,能吸引全国总工会、广东省总工会等相关部门关注的主要原因。
华为的“辞职门”事件,为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提前做了一次预演试验,但愿它带来的痛,能给其他企业一个警醒。同时,也对《劳动合同法》提前做了一次检测,它留下的一串疑问,也值得法律的制订者和执行者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