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通信世界 >> 总第631期 >> 精品运营 >> 正文
监管政策决定虚拟运营前景 2016为真正元年
通信世界网 http://www.cww.net.cn 2014年4月4日 12:50
标签:虚拟运营商
 

距离虚拟运营商正式推出商用业务只有1个月左右的时间,目前获牌企业已经进入了最后的测试阶段,部分企业的170手机卡已经提前曝光,虚拟运营在我国进入了空前火热的状态。在迎接虚拟运营时代到来的同时,人们心中也不免有个疑问,那就是中国虚拟运营行业能做多大?

行业前景取决于政府监管

虚拟运营行业能做多大,或者说行业毛利总额能有多高?答案实际上很简单,虚拟运营商的商业模式是“批发转零售”,该行业的总毛利就等于“行业平均零售流量单价乘以中国三大运营商批发出来的流量总和,再乘以三大运营商平均的批发折扣率”,其中行业平均零售流量单价基本等于市场平均价格,但实际上虚拟运营商零售价格要比基础运营商更低,因为其补贴力度无法与基础运营商竞争。至于众多虚拟运营商,他们互相之间只是争夺行业总毛利中的一个份额而已。

在任何国家的虚拟运营商行业,基础运营商所提供的“批发总流量”和“批发折扣率”如何确定都是首要问题,它们决定着行业的基本形态和前景。中国当前处于试点阶段,试点期至2015年12月31日,“批发总流量”和“批发折扣率”都由基础运营商决定。在工信部发布的《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中,仅要求基础运营商批发价格应低于零售价格。

中国虚拟运营商2016年正式商用后,如果“批发总流量”和“批发折扣率”仍由基础运营商决定,那么行业前景也很简单:如果某家虚拟运营商效率特别高,取得了非常高的利润率,那么基础运营商只要减少“批发折扣率”就可以抑制它的利润率;如果某家虚拟运营商特别受市场欢迎,取得了非常高的市场份额,那么基础运营商只要控制“批发总流量”规模就可以抑制它的规模。行业没有可能出现大企业,行业前景只取决于基础运营商“想把这个行业做成什么样”,而与行业本身或者国际上是何经验关系不大。

2016年进入元年

中国虚拟运营商要建立起合理的前景预期,在试点阶段就应着手研究行业基本制度的建设,要求监管机构制定未来如何确定“批发总流量”和“批发折扣率”的基本框架。对未来中国虚拟运营商监管的一个较好预期是,如果能够建立起如同欧盟国家那样的监管框架,对基础运营商必须保证的批发规模和折扣进行严格管制,则未来正式商用时,虚拟运营投资会非常活跃,较大规模的虚拟运营商会很快出现。

一个中性预期是,监管不规定详细管制,但监管应明确保护和扶持虚拟运营行业发展的监管态度,在批发规模和折扣明显不合理时介入监管,这样行业仍会保持一定的活跃度,但较大规模的虚拟运营商较难出现;一个较差的预期是,监管仍把批发规模和折扣交给基础运营商确定,虚拟运营商只有“接受条件进入”和“拒绝条件退出”的自由,那么未来行业总规模基本可以忽略不计,不会有很大的发展。

中国虚拟运营商真正可以谈论前景应从2016年开始。在此之前,各家转售企业的主要任务应是行业制度建设和运营规律探索,业务应聚焦于转售,现金流优先,不宜过急扩大规模和扩大投资。即使在监管环境明朗后,按照美国虚拟运营商的发展经验,一般也需要2年时间,待用户数目达到100万以上,才能达到电信主营业务盈亏平衡;如果虚拟运营商也需要和基础运营商一样对竞争补贴,则一般需要4年时间,待用户数目达到300万以上,才能达到盈亏平衡。虚拟运营商是一个投入期较长的业态,从业企业对此应有充分的心理和资本准备。

利润来自效率或杠杆

电信产业是具有极强规模效应的产业,虚拟运营商在规模上无法与基础运营商竞争,盈利能力主要来自于效率。当前主流运营商的运营趋势是OPEX增速超过收入增速、CAPEX增速低于收入增速,以维持盈利;而虚拟运营商的CAPEX(将批发成本看做CAPEX)增速一般等同于收入增速,则OPEX增速就不能高于收入增速。再加上相对缺乏规模,虚拟运营商必须具备更强的OPEX管控效率,才能保持竞争力。

当前有一种论调认为,虚拟运营商主要靠“差异化”赚钱。这种论调的务虚意义大于务实,成功的“差异化”意味着取得了某种垄断并由此可以提高零售价格,这样的“差异化”是可以赚钱的,在理论上没有问题,放之一切行业而皆准。但是要虚拟运营商通过“差异化”让自己的零售价格高于市场,这是何其之难;实际上,大部分所谓“差异化”案例最后归结到底仍是运营效率问题。

更有一种匪夷所思的论调认为,虚拟运营商并不主要靠电信运营赚钱,而主要是靠“OTT创新”赚钱。当今的ICT世界是管道和OTT水平分工的世界,“围墙花园”已灰飞烟灭,再期望虚拟运营商们建立起一些小“围墙花园”,这种论调看似时尚,实际与时代格格不入。虚拟运营商的用户和一切管道用户的性质是一样的,用户看到的OTT世界都是一个开放、平坦的世界,虚拟运营商并不能“圈住”用户。“OTT创新”是不是具有真正的竞争力,不会因为该OTT是不是与某个虚拟运营商结合而改变。

除了传统的“效率”,虚拟运营商还有一个重大的价值来源,就是作为“杠杆”。所谓“杠杆”,就是虚拟运营商本身的确可以不赚钱,但其存在目的是为了保护更重大的利益;而唯一有能力和有必要实施这种战略的就是OTT巨头。最典型的一个案例就是谷歌的“Google fiber”计划,谷歌在该项目上无利润,也根本不打算去当个大运营商,但谷歌在互联网流量上具有最重大的利益,为了防止电信行业在网络投资、资费和网络中立等问题上“揉搓”谷歌,谷歌需要向电信行业打入一个可信可扩张的的“杠杆”,以小损失保护大利益。在中国虚拟运营商的试点期间,OTT运营商会非常低调;2016年之后,若监管环境变好,中国OTT巨头实质性介入虚拟运营商的可能性是非常可以期待的。通信世界网

 
【作 者:马毅华】

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相关文章
 
文章评论
 
    昵称:  验证码:

 
关注通信世界网
 
 
官方微信
“cww-weixin”(或扫描下图二维码),即可于获得独家的CWW视点分析、最新的通信资讯。
 
 
专家观点
独立电信分析师付亮..
上马4G是应该的,如果问谁在绑架4G政策,在美国企业进行游说的氛围也不..
 
 
最新专题
  • 1

  • 1

  • 1

  • 1

通信百科
 
华为IDC/ISP信息安全管理..
IDC需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互联网接入服务管理是互联网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rss
人民邮电出版社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图书专营店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
中国通信学会
中国互联网协会
无线电频谱管理中心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
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中国移动通信联合会
中国邮电器材公司
中国电信
中国移动
中国联通
中国信息协会信息服务网络委员会
爱购服务器之家
新浪科技
搜狐IT
腾讯科技
凤凰网科技
人民网无线频道
中国通信网
移动Labs
中华电子网
通信产业网
企业网
In-Stat
IT价值联盟
中国软件资讯网
通信人才网
慧聪通信网
CTI论坛
CIO选型网
CTO技术网
美通社
赛立信竞争情报网
CRS通信学社
ZDNet至顶网
和讯科技
博趣·兴趣门户
呼叫中心频道
运营与增值
信天下企业短信
新电子
OFweek光通讯网
中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