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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和OTT企业的对抗与融合之路
http://www.cww.net.cn   2013年8月19日 09:23    

具体选择哪种合作模式,主要基于运营商和OTT 企业在各自业务领域的竞争发展需要,各自的市场地位对比,企业高层对于战略发展的选择等。“但对国内而言,由于中国的电信运营商的属于央企,资本运作受到国资委的严格监管,因此,第三种模式很难在国内市场顺利实施,但第一种和第二种则正在国内快速推进。”谭炎明表示。

自行研发困难重重

2003年10月,德国电信开发了数字音乐平台Music load,2004年12月,音乐下载就达140万人次,拥有超过42万首歌曲和77万注册用户,目前已成为德国最成功的音乐下载平台,并且该平台不仅针对德国电信的用户,也向其它运营商的用户开放。

这是运营商自行开发移动互联网业务的成功案例,为其它运营商应对OTT业务提供了路径。但Mark Little也告诉记者:“就全球范围来看,目前运营商自行研发OTT业务,仍是失败得多、成功得少,并且即使成功,其业务也很少在该领域占据主导地位。”

究其原因,主要是运营商和OTT企业的不同运营管理机制和企业文化所致。OTT企业对市场的反应速度要求迅速,因此运营商要想成功自行开发业务对抗OTT企业,首先要参与并融入到互联网世界而不是视其为威胁,其次还要找到合适的市场机会,并且给予团队、技术和运营等各方面的支持。

由于运营商内部缺少OTT的相关技术、团队和运营经验等,因此,许多运营商还是更多地选择收购OTT业务这种迅速见效的方式。不过在收购之前,运营商需仔细衡量该OTT业务是否已经占据一定的市场地位和客户影响力,是否对运营商的品牌价值具有杠杆撬动效应等;并且在购买OTT业务后,还必须给予其一定的独立性,不能让其受运营商原有机制、文化的影响,保留其互联网企业的特质。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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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邬雪艳编 辑:于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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