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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营商与OTT合作模式的适用性比较
http://www.cww.net.cn   2013年7月8日 05:10    

第二,针对不同类型OTT提供商采取差异化合作策略。

针对短信类OTT业务,运营商可将其与数据业务或流量进行捆绑销售,一方面可通过OTT业务增加对用户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可以带动数据业务和流量的消费。针对社交类OTT业务,运营商可通过代理收费的模式与OTT服务提供商合作,增加用户对运营商黏性的同时给运营商带来部分的合作分成。针对语音OTT业务,运营商可尝试开展提供与OTT融合的语音产品,提升传统语音产品对用户的吸引力。

第三,与OTT提供商同享资源,实现研发、营销、用户等方面的战略协同。

OTT业务是移动互联网时代天然的营销渠道。电信运营商除了可以在产品上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之外,营销方面也可以大胆进行尝试。共享营销资源,以PCCW为例,通过微信新媒体营销平台开展各种活动营销,同时实现终端营销线上和线下的协同,这个做法值得国内运营商借鉴。共享用户资源,用户资源是运营商的优势资源,针对战略性OTT合作伙伴,运营商可以将其数据库资源适当开放,为OTT运营商提供用户精确营销能力支撑。共享研发资源,在某些产品开放上,可与OTT提供商开展合作,BBM及时一个很好的例子。

第四,学习OTT运营经验,推进“去电信化”进程。

电信运营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需要去电信化,其中就包括机制方面的去电信化,这方面的创新优化可以借鉴OTT运营商,且不仅是在组织架构创新上,其产品开发机制、产品运营机制、团队激励机制、合作机制等也颇具借鉴意义。通信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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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特约撰稿人 | 张媛伊 朱敏编 辑:于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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