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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资费套餐“流量清零”被指侵权
http://www.cww.net.cn   2013年9月30日 07:37    

9月28日晚上,湖南律师罗秋林表示,他将在国庆节后就通信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于电信运营商的管理“疏失”,以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

今年9月,罗秋林曾担任备受关注的刘明、刘丹阳诉中国移动长沙公司“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的代理人。

“流量清零案”曾在9月11日下午于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开庭,法院宣布择期宣判。中国青年报记者此后几经周折,独家采访湖南移动、湖南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后发现,该案中,流量价格标准制定、流量计量和套餐订制等诉讼核心问题,存在诸多疑问。

流量清零引发争议

因手机上网流量套餐包在当月未用完的情况下,流量被通信运营商清零,下月使用流量要重新计算,2013年8月,湖南省律协公益委律师刘明和刘丹阳以消费者名义,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诉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9月11日,这两起手机上网流量月底清零案,在天心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

庭审中,刘明诉称:2013年6月17日,原告到被告所属的服务厅办理了一个20元包150M的上网流量包服务。根据协议约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刘明以每月支付20元的价格,购买被告提供的150M上网流量的服务。但2013年8月1日,刘明发现,在7月1日至31日期间,原告仅使用了150M上网流量包中的58M,剩余92M流量未使用,并在月底被清零。

刘明认为,被告在无合同约定亦未提前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单方将本属于原告的上网流量清零,侵犯了原告财产权、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在刘明起诉的同一日,刘丹阳向天心区法院提交了內容基本相同的起诉状,只不过涉诉的是10元流量月套餐。

刘丹阳称,类似月底清零这类对消费者切身利益有影响的重要事项,在办理业务或签订合同时,应当在文书的显著位置上清晰地标注出来,对此消法有明确规定。而运营商方面沒有如此操作,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长沙移动的两诉讼代理人辩称:被告提供的手机上网流量包月套餐在月底清零的计费方式,符合法律规范和交易习惯。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入网协议,内有服务条款,营业员进行了包月说明与宣传。被告已经提供了符合约定和公示的手机上网包月服务,双方就手机上网包月套餐所附限制条件的约定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移动按月足量提供服务,原告没有按月使用,视为其自主放弃。被告的资费方案虽有格式条款特征,但不属于“霸王条款”。被告提供的服务不是垄断,也不存在不公平交易。

该案迄今仍未判决。

手机流量价格如何确定?

该案的审理中,长沙移动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上海财经大学的单飞跃教授曾指出,移动公司的手机流量对于套餐消费外的是每兆10元,而加入套餐则有很多选择,如10元包70兆,20元包150兆,这样可以使得资费变得便宜划算。“如果你使用的是每月200元5G的套餐,算下来,每兆只有不到5分钱。”

然而,这一解释引起了原告方刘丹阳、刘明的疑问:从每兆10元到每兆5分钱,差距近200倍,究竟它的成本是多少?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23条规定,电信资费标准实行以成本为基础的定价原则,同时考虑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这便要求电信管理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对其成本进行审查。刘丹阳说,从移动方面提交到法庭的两项证据表明,其送交给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和湖南省物价局的资费备案报告中,并没有与其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电信业的发展和电信用户的承受能力等有关的任何资料,因此,此种形式审查的备案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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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 辑: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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