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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发帖投诉过度或致恶意侵权
http://www.cww.net.cn 2013年1月4日 10:1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规定,认定某个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从以下四个方面确定:一是受害人确因该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也即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三是行为人主观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四是违法行为与名誉受损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于侵犯他人名誉造成一般不良影响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若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或者情节严重的,侵权人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法院认为,龚新的相关行为已经超出正常投诉的范围,明显给原告带来不良影响,使他人对王利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权受到重大损害。王利主张的精神损失赔偿有法律依据。最终,美兰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为化名) ■链接 海南某投资集团和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经济纠纷一案的执行问题上产生严重分歧。2009年7月和8月,海南某投资集团董事长卞某分别在多个论坛、网站上发表文章,暗示海南某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卫某所在公司贿赂法官。之后,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在网上发表博文作出回应,并称卞某是骗子。卞某认为网名“椰城老夫”、“琼州师爷”的人即是卫某,便将矛头直接指向卫某,继续在网上发文,指卫某利用美色骗取高官批条子、是他人情妇等。卞某的一系列博文网民阅读量累计达一百余万人次。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卞某捏造事实在互联网上发帖,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遂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诽谤者卞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说“法” 权益受损应通过正当途径维权 名誉权是公民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作为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受国家宪法及法律保护,国家禁止任何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在本案中,龚新因求租不成,便意图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投诉”、“维权”,其行为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合理限度,损害了王利的名誉,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侵权行为。如若公民认为自身权益遭受损害时,应当通过正当的、法定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途径维权,避免因自己的不当行为造成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不良后果。 [1] [2]
来源:法制日报 编 辑:葛逊 联系电话:15910953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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