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通信新闻 >> 滚动新闻 >> 正文
企业国资法明年正式施行:国资监管有法可依
2008年11月3日 10:55    新浪科技    评论()    
作 者:通信产业报记者许婷

    从国企改革到国资立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不再纠结于单个企业的生存死亡,而是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效率和国民福利的角度,让国有资本在经济格局中有效配置,发挥最大效力。

    10月28日,酝酿长达15年之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下称《企业国资法》)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当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局长阚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例行发布会上宣布了这一决定,这也是迄今全世界唯一的一部国有资产法。

    严防国资流失压倒一切

    自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国企改制已经走过20多年的历程,其间社会对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质疑和担心从未间断,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也层出不穷。

    此次出台的《企业国资法》规定,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这一条文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法律的出台填补了国资立法的空白,有利于确保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全面规制,防止国资流失,推进国企改革。

    在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针对这些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企业国资法》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并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核心原则。

    出资人不得干预企业经营

    目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各地国资委。《企业国资法》为国资委行使职权提供了保障,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

    《企业国资法》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授权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人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为了进一步推动市场化改革,法律还要求国资委等机构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此同时,《企业国资法》还明确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四个层面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也要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对此,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副局长于吉表示,在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过程中,将做好三项工作。一是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方面做好法律宣传工作;二是继续参与企业国有资产法配套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工作,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是进一步依法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特别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国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等各项工作。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刘纪鹏表示,《企业国资法》有利于建立全方位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安全的预防体系。

    体现全民所有

    一直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的最关键问题是所有权虚置。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辜胜阻表示,《企业国资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尝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这部法律草案重要亮点。

    实际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改革措施。2007年9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制度。

    辜胜阻委员进一步补充道,长期以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没有纳入预算。草案中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案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虚置问题,也能够真正体现全民所有、国家所有。

    选好人与选对人

    在采访过程中,多位专家均对记者表示,在国有资产流失的过程中,除了有制度缺失的原因,更重要的则是“人为”。无论是企业改制重组、管理层收购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企业管理者都难辞其咎。

    如何选好人、管好人成为企业国资法的一大亮点。

    《企业国资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作了专章规定,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任免或者建议任免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北京科技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刘澄认为,此举将有助于加快培育国企职业经理人制度,督促企业管理者更有法律意识和管理意识。

    此外,企业国有资产法还对国企高管兼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奖惩等事项作出细致规定,明确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将终身不得担任企业高管,并要求企业管理者接受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并确定其薪酬标准。

    为防止企业高管“一言堂”,《企业国资法》还规定,国家出资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链接:权威声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企业国有资产法出台意义重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公布施行,对于坚持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安建强调,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改革方向、保证改革顺利进行的迫切需要。

    安建进一步表示,尽管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的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国有经济的总体实力进一步增强,但在有些地方、有些国有企业也出现了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广泛关注,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以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

    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对此,安建表示,针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进一步保证国资改革的顺利进行。(新华)

编 辑:周桂军
关键字搜索:国资委  通信企业  国有资产  流失  
[ 本站暂时关闭评论 ]
 
  推 荐 新 闻
  技 术 动 态
  通 信 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