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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将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纳入运营商业绩考核
2008年10月6日 16:13    通信世界网    评论()    
作 者:CWW

    通信世界网(CWW)9月6日消息 在日前下发的“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简称,通知)”中,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对如何大力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提出四点具体要求,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罚和考核机制。

    该通知指出,以下行为一经查明,工信部、国务院国资委或授权省(区、市)通信管理局将进行严肃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对因此被撤、免职人员,三年内不得任用。

    1.未经省协调机构同意,在同地点新建铁塔或者在同路由新建杆路;

    2.已有铁塔、杆路具备共享条件而拒绝开放共享;

    3.应进行联合建设而擅自独立新建铁塔、杆路;

    4.租用第三方设施签订排他性协议;

    5.报送虚假信息。

    对基础电信企业新建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建情况以及已有基站设施、传输线路的共享情况实施监督考核。由国务院国资委逐步建立考核目标,将考核目标完成情况纳入业绩考核体系。基础电信企业集团也要将共建共享考核结果纳入企业业绩考核体系,使共建共享推进情况与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利益直接挂钩。

    领导小组将对各省(区、市)公司共建共享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成效显著的予以表彰,对阻碍共建共享的予以通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和有关部门。

    各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和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定期将共建共享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区、市)通信管理局要按附件要求定期报送数据,各省(区、市)公司应按照当地通信管理局的要求提供相关信息。

编 辑:周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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