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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网融合步入快车道:新趋势新特征
2008年10月14日 08:49    通信世界网    评论()    
作 者:工信部电信研究院规划所 朱金周

    四、三网融合的制度性

    制度约束的确存在。不可否认,政策壁垒是IPTV、手机电视、数字电视等融合性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需要打破部门主义,进行制度创新。但是,在企业推动的融合性业务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制度之变仅仅是早晚的事情。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欧美各国就开始酝酿政策突围,允许广电业与电信业互相渗透。制度最终会发挥正面的作用。因为,现代政府的作用是促进而不是限制产业发展,尤其是不会限制作为基础设施产业的信息服务业的发展。长期看,制度创新和政策出台,都会立足于技术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立足于国民经济对行业发展的要求,而不是一己之利,部门之私。

    我国采取了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方式推进三网融合体制创新。2008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鼓励数字电视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中办发【2008】1号)发布,为电信与广电的相互开放和业务交叉扫清了政策障碍;1月31日,原信息产业部和广电总局联合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产部【2007】56号)开始正式实施。中办发【2008】1号文首次明确广电机构可以经营增值电信服务。明确了国有资本可参与接入网建设。这给电信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分享数字电视产业发展的机会,但只是放开了接入网没有放开干线网,仍然保证了有线电视网络运营商的垄断地位。另外,还明确了增值业务服务费和数字电视付费节目收视费可以一定程度上自主定价,这为提升数字电视ARPU提供了政策支撑。

    但是,三网融合相关体制和政策仍存在不完善和相互矛盾之处,部分政策缺乏可操作性,有关政府部门有可能做出对自己最有利的解释。现行政策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是所有权歧视。国家广电总局、信产部【2007】56号文、中办发【2008】1号文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限制了非公资本进入相关产业。另外,还有基础电信业务市对非公资本的开放问题。仅强调国有资本身份,不利于形成多渠道的三网融合投融资机制。可能制约了非公资本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和数字电视上的投入。实际上,非公资本还可以通过不断创新投融资渠道以绕过政策壁垒,突增企业交易成本,不能实现政策初衷。

    二是部门歧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电总局【2004】39号)仍然对非广电企业存在准入限制。国办【2008】1号文与广电总局【2004】39号令存在操作上的矛盾,为不同部门对政策进行不同的解读埋下了伏笔。因此,需要站在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的战略高度,通过修正与上位法相互矛盾的法律法规(例如广电总局【2004】39号令),细化相关政策,以进一步推进三网融合。

    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各有其作用边界。但在现实中,政府“有形之手”作用范围仍然太宽,需要缩短有形之手,延伸无形之手。推进三网融合,一是要加大国办发[2008]1号文的实施力度。一方面,扩大电信企业IPTV、手机电视等牌照申请的范围。另一方面,继续扩大已有试验网络的规模。鼓励和支持广电进入增值业务市场;二是真正落实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56号令,加强与三网融合相关业务市场监测。严禁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部门干预企业的具体运营,鼓励而不是限制电信、广电不同业务企业探索合作、合资、并购、联盟等发展模式。电信企业和广电部门可以在合理分工基础上,充分利用各环节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协同发展,实现合作共赢。

    2008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会将于10月21日在北京新国展举行,作为行业领先的互联网平台,通信世界网(CWW)曾于8月推出了“2008年中国国际信息通信展览会——吃住行,一网打尽篇”,继前期专题,通信世界网将于通信展前期独家推出2008通信行业观察、企业看台等系列专题,欢迎投稿,投稿邮箱:news#cww.net.cn(#改@)。

[1]  [2]  编 辑:赵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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