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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变法”:10亿元赔偿背后
2007年11月22日 07:48    新浪科技    评论()    
作 者:三联生活周刊 王鸿谅

    一次性买断工龄的“先辞职再竞岗”,究竟是逃避未来责任的非常规应对,还是企业自主商业逻辑下的正常调整?沸沸扬扬的辩论里依旧只有旁观者的声音。“不争论”——不管是否身处舆论中心,沉默是华为一贯的应对方式。这家高科技民营企业从来不对公众的好奇心做任何让步,只是凭借倍数攀升的市场销售总额,确立起它在电信业的标杆地位。掌门人任正非的个人意志早已制度化为不可违反的公司原则,他说,“我们不是上市公司,不需要公示社会,主要是对政府负责,对企业的有效运行负责”。

 

    漩涡中心的平静

    一场涉及7000人的“先辞职再竞岗”非常规事件,旁观者的情绪看起来远胜于当事人。

    过程说来很简单,从今年9月底开始,深圳华为公司开始实行一项内部调整:包括掌门人任正非在内的所有工作满8年的华为员工,在2008年元旦前,都要先后办理主动辞职手续,再竞聘上岗,与公司重新签订1至3年的劳动合同;废除现行的工号制度,所有工号重新排序。当然,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

    等到媒体10月27日开始轮番轰炸的时候,第一阶段工作已告结束,根据华为人力资源部向全体员工发布的内部通报,“截至10月29日,符合条件的员工全部完成定岗定薪及薪酬调整”。这项“大动干戈”的调整看起来并没成为激化公司内部矛盾的导火索,深圳市劳动部门也没有接到过任何当事华为员工的投诉,要不是11月1日劳动保障部和广东省劳动厅的询问电话直接打了过来,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也不会派出以劳动关系处处长秦晓南为首的调查组介入。

    旁观者的情绪当然理由充分。华为的这项举措,与2008年1月1日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之间,直接指向关系太过鲜明。根据“新劳动法”第14条相关规定,劳动者在满足“已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条件后,便可以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按照华为的这次调整,那些工龄满8年的老员工们获得不同数额补偿后,再竞聘上岗的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只是再次签署劳动合同时,工龄将重新计算。

    在深圳市劳动局介入后,11月5日,华为终于向部分媒体发去一份传真的“情况说明”,按照那上面说法,7000人辞职,是“为适应业务国际化的拓展,提升国际竞争力,华为进行了一系列的人力资源制度变革,包括人岗匹配和定岗定薪的薪酬制度改革、员工福利和保险保障制度的改革等,目的是让企业内部更和谐、更富有活力”;是“为改良企业‘工号文化’,并按照员工自愿的原则”。

    这份华为目前唯一的公开声明特意强调,7000人自愿辞职,建立在对《劳动法》深入学习和领会的基础上——这与各路记者辗转从华为内部获得的消息并没有太大出入,差别只在于不同定性——有了“新劳动法”即将实施的大背景,不管华为拿出多少钱来完成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补偿,依旧被外界认为对员工“不厚道”,是刻意规避“新劳动法”“规范劳动用工以及保持企业的竞争力采取的做法”的不良示范。

    深圳市劳动局的调查结果,目前还没有公布。“现场调查虽已结束,但劳动部门还在跟进关注,不方便表态。”广东省劳动厅原定于11月6日召开的说明会被突然取消后,也没有了下文。显然,仍在沿用的旧《劳动法》对华为员工辞职事件并无对应的条款。而且华为的“N+1”赔偿方案,高于“新劳动法”的补偿标准。“劳动法的实际意义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在华为员工的基本权益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下,劳动局本身不能违法行政”,这是深圳市劳动部门面临的困惑。而华为公司,和以往一样,以低调、不争论的方式,继续着自己的企业“变法”,按照之前设定的步骤,2008年元旦之前,也就是“新劳动法”实施之前,一切都将尘埃落定。

[1]  [2]  [3]  [4]  编 辑:张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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