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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量包月”要怎么“包”?
http://www.cww.net.cn 2013年8月26日 14:08
近期,一位用户因不满流量包月套餐在当月未使用完的流量被“清零”,一纸诉状将通信运营商告上法庭。此事一出,即刻在网络掀起轩然大波,许多网友和业界人士就此展开了热烈讨论。其实关于“流量包月”的话题早在数年前的某专业论坛上已经引发过论战,时至今日为何又重新吸引了大量的眼球?原因不外有二:一是在终端快速发展和3G网络覆盖日益成熟之时,消费者对流量的需求日益高涨,流量问题所受到的关注度大增;二是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成熟,不管网上民众对“流量包月、到期清零”的质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但期望主张自身权利的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但是,在大部分人声讨运营商的时候,关于“流量包月”的若干问题却一直难以界定。笔者就相关热点问题,抛砖引玉。 1、通信运营商“流量清零”行为是否违法违规? 相当部分消费者认为:在包月套餐内未使用完的流量,应当延长“有效期”以在今后使用。从消费者的角度来说,自己已经掏钱购买的流量就是属于自己的财产,通信运营商不应将之清零,就好像在餐馆用餐一样,吃不完的东西照样可以打包带走回头再慢慢吃。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消费者购买的流量套餐属于无形产品,也即是在“约定条件(如时间、地点等)下使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网络实施某种通信行为的服务”,也即是所谓的“流量包月套餐”应当指“在本自然月和约定范围(通常是省内或国内)之内使用若干数据量的无线数据传输服务”,其中隐含了“时间”和“地域”两个范围的前提因素,因此自然月结束之后当月套餐的有效性自然会失效。也就是说,流量套餐的产品本质和快餐店的套餐不同,并不具备可储存、可转移的特性。 由于通信产业、信息产业和ICT产业的发展速度飞快,目前立法滞后的尴尬已经暴露无遗。从法律法规的角度来说,消费者和通信运营商之间更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笔者认为: (1)通信运营商应当在套餐解释中对套餐的相关条件进行合理合法的、明确的阐述。笔者浏览了三大通信运营商的若干省公司的官方网站,部分网站对于流量套餐的阐述口径不一,对于消费者关心的上述问题也没有明确表述,这难免会引起消费者的疑惑和不满。尽管套餐资费有时间(如“XX元/月”等)和使用范围(如“全国范围内”或“全省范围内”等)的简要说明,但对于非专业的消费者来说依然不够清楚明确。只有明确表述且消费者在开通业务时认可,才能有效杜绝争议,而不是简单将责任推给消费者,认为“消费者不认可套餐资费就应当选择无套餐计费模式”等。 (2)类似争议普遍存在于通信行业和非通信行业之中,所谓的“绝对公平”并无实际意义。有人认为,通信运营商利用其所谓的强势地位,将到期流量清零视为“霸王条款”,必须向通信运营商讨回公平公道。实际上此类现象的存在比比皆是,并非通信行业所独有。酒店行业中的房费便是最普遍的例子。中午12点(或下午2点)前退房依旧是收取整天的房费,存在已逾千年的酒店行业也普遍未向消费者提供退款或将提前退房的时间差延长至今后使用的服务。与此类似的还有通话计费时长问题,有人认为通信运营商的通信计费时长单位为分钟、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费存在不公平现象。那么计费单位时长应当如何设置呢?是秒、甚至是毫秒?不管计费单位时长的设置多么精确,都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绝对公平”,实际上,消费者关心的也并非所谓的“绝对公平”,而是通信运营商的资费体系设计是否合理。 2、未使用流量延长“有效期”是否有技术难度? 对于消费者普遍关心的“到期流量是否可以延长有效期”问题,笔者认为合理的延长有效期对于提升消费者感知和满意度是有所帮助的,同时也能够让消费者更加主观能动地规划自身的流量使用行为。但延长流量的有效期并非一朝一夕能够实现的,不是某些人认为的“只要在计费系统上稍作修改”就可以实现那般简单。 流量有效期的延长涉及到通信运营商的计费系统改造,尽管这种改造完全具备理论上的技术可行性,但实施起来依然需要假以时日。更为重要的是,延长流量有效期实际上并非技术问题而是市场问题,也即是说流量有效期延长的时限应该是多少?如果是有限制的延长使用,同样无法彻底满足消费者提出的“我的流量我做主”的要求;如果套餐内未使用完的流量可以无限期地延长使用下去,那么由于存在着套餐内外的单位流量资费差异,无限期延长使用实际上就是直接降低了通信资费,这就违背了通信运营商推出套餐资费的本意。 [1] [2]
来源:通信世界网-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陈亮编 辑:于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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