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 者: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与管理研究所 廖小伟
“五合三”无法改变市场现状
目前,我国四大运营商2007年财报陆续披露,中国移动的利润是另外三家总和的两倍、收入与另外三家总和持平。数据表明,中国移动在增量市场上也是遥遥领先于其它运营商。可以预计,即便在“五合三”完成之后,所谓的全业务竞争仍将存在结构性问题,基础电信运营商之间差距仍将存在甚至会不断拉大。
(1)水平市场结构性问题明显
“五合三”全业务改革之后,三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同时提供固定接入和移动接入业务,市场上基础企业数量将趋于稳定,但是也不排除有实力的新进入者的情形。这时,许可证管理方面还面临外资与准入、合并以及退出等结构问题。但是,总体来看,企业数量这一结构问题基本上是尘埃落定。
不过,在企业合作方面,主要是原固网企业希望利用原移动企业的无线站址、原移动企业希望利用固网企业的本地环路等设施共享问题。因此针对网络设施共享,需要进行规范并防范共谋。
在企业竞争方面,很可能存在优势企业进行固定移动业务捆绑、固定与移动业务单元之间进行交叉补贴等问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其中的业务捆绑将会有各种不同的表现形式,监管者需要提前进行考虑。
(2)垂直市场竞争效率存疑
基础企业在产业链中具有较强的市场优势,很可能并购或者采取其它结构性约束方法进行产业链上下游一体化。结果可能影响产业链中的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并进一步对劣势基础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态势。也就是说,需要引入垂直结构监管,包括进入、合并等。
在产业链的内部,由于产业链上下游其它企业的议价能力很可能相对较小,基础企业将在产业链合作中居于优势地位,从而带来滥用的风险。而在产业链的外部,竞争将是产业链之间的竞争,这种竞争很可能是上下游之间的排他竞争,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考察,见表。
产业自然垄断特性降低竞争程度
面对上述市场结构及市场行为,如何规范电信市场运营与竞争,还需要预先解决全业务运营市场的可竞争性问题。总体来说,电信业为具有强自然垄断属性的网络型产业,只存在有限的弱可竞争性。竞争导向的电信市场监管措施,比如资源共享与结构分离,也往往以尊重产业的自然垄断经济特性为前提。电信市场这种弱可竞争性,也往往因业务网络不同而有所差异。一般而言,骨干网可竞争性相对较强,而接入网可竞争性相对较弱。
(1)电信网络具有强自然垄断属性
电信业的强自然垄断属性,主要体现在显著的规模经济性和网络外部性。其中,规模经济性表现为产业投资巨大而且一旦投入即称为“沉淀成本”;投入产出的边际成本接近于零,而且边际成本呈单调递减性。如果由一家或少数几家企业经营,便具有很高的经济效率,因此这直接导致了网络规模的经济扩张性,因为规模越大就意味着成本越低。此外,规模经济还表现为多业务经营的范围经济性。
网络外部性则表现为电信网络的用户越多,用户获得的效用及便利性也越大。例如电信网络有N个使用者,则电信网络中总的通话连接数S=N(N-1)/2,即以幂函数增长。
(2)技术发展对自然垄断属性形成冲击
应该看到,信息通信技术高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局部市场局部领域的自然垄断属性。这种技术的革命性影响,主要体现在实现手段的多样化、建设成本的递减性以及技术接口的标准化等方面。多样化的实现手段,包括无线蜂窝电话技术、无线宽带技术、光纤通信技术以及互联网IP技术;建设成本递减性,则体现为单用户成本或者单位业务量的成本随着时间有所下降,使得新进入者有可能采用低成本技术切入市场与在位者的既有网络竞争;而技术接口的标准化,则使得网络之间互联与接入更为便利、不同网络之间进行分工协作成为可能。
(3)骨干网、接入网存在竞争差异
简单起见,可以将电信网络划分为骨干网与接入网。其中骨干网的可竞争性相对较强、接入网的可竞争性相对较弱。由于光纤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光纤传输的单位业务量成本急剧下降,其IP化标准化封装技术也使得不同光纤网络之间连接更为便利。这对原先受到缆线成本约束较多的骨干传输而言,是一次较大的技术冲击,使得骨干传输的强自然垄断属性有所弱化;不过,这种冲击的影响也是较为有限的。因为,由于骨干传输不仅涵盖光纤缆线和器件成本,还包括一些路由、机房、人工以及上层的技术管理系统的成本费用,而这些成本费用对技术是不敏感的,并不会随着技术的进步而有显著变化。
同理,接入网络自然垄断属性也受到了新技术发展的有限冲击。比如传统的固定网络接入,目前面临着无线接入、蜂窝移动接入、广电接入以及宽带接入等的替代与挑战。不过,由于本地接入路由、机房、人工等成本费用占比更高;网络末梢性质也决定了每增加一个用户,需要增加一段物理线路连接投入。因此,本地用户接入网络规模经济属性,并没有受到新技术的有效冲击,而且用户接入的网络外部性,与技术发展无关。所以相对而言,接入网络自然垄断属性并没有弱化。
不过上述观点存在一定争议。有观点认为,正是因为错误地认为长途电话市场是可竞争的,很大程度上导致了美国市场上长途电话业务的过度竞争,从而引发了一系列兼并重组浪潮。涉及长途电话领域的美国兼并案,一浪高过一浪,其规模之大,势头之猛,世界电信史上都是空前的。
全业务市场的不对称监管
(1)不对称监管概况
从经济理论及各国监管实践来看,不对称监管措施主要针对市场上的SMP(显著市场势力)、ILEC(负有义务的本地运营商)以及Dominant(占优)运营商等。具体的措施主要包括结构(Structure)监管措施和行为(Conduct)监管措施两类。结构方面主要针对独占垄断和市场合并,行为方面则主要针对限制竞争行为和滥用市场优势行为。下面重点针对水平市场的问题,分析资源共享和捆绑销售行为。
(2)资源共享成为打破垄断基础
2.1资源共享的方法
基于尊重电信业自然垄断属性的前提条件,以竞争为导向的电信市场监管,往往强制要求不同企业的电信网络之间进行资源共享。全球范围来看,实行资源共享的手段较多,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A、互联互通。指对等网络间的连接;一般包括电话网和互联网的互联互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