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百度搜索APP应用软件,百度会推荐先下载百度手机助手,然后在该软件的帮助下下载安装APP应用软件。由于技术障碍,台式电脑下载的APP应用软件不能直接转移安装到手机上。百度公司因此开发出百度手机助手软件直接安装功能,帮助用户实现这个“跨越”。然而奇虎公司认为,这种先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软件,然后在该软件帮助下,实现360软件从电脑到手机的下载安装过程,有不正当竞争之嫌,从而提起诉讼。
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百度手机助手前置安装模式合法,认定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要求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器软件停止使用360软件的名称和图标。
想下360,先下百度手机助手
奇虎公司出示的(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512号公证书显示,使用IE浏览器访问百度网站,搜索“360手机卫士”,结果显示百度移动应用平台(网址为as.baid.com)提供该软件的下载服务,链接地址名称包含有“官方版”字样。
点击该链接,弹出360手机卫士软件下载页面,在软件基本信息下方,“推荐下载方式”为“直接安装”,并注明“通过百度手机助手直接安装应用到手机”。
继续点击“直接安装”,弹出提示框注明“正在启动百度手机助手为你安装‘360卫士’”,确认下载后,“360卫士.exe”被下载到电脑中,文件大小显示为1505KB。
使用同样方式下载“360手机助手”、“360浏览器”、“360隐私保险箱”等软件,文件格式均为“.exe”,大小均为1505KB。查看该软件的数字签名信息,数字签名人均显示为“Baid Online Network Technology(Beijing) Co., Ltd”,即百度在线公司。
将手机与电脑连接后,双击运行电脑中的“360浏览器.exe”,弹出提示框显示“正在安装360浏览器,安装过程需要使用百度手机助手”,随后出现的下载提示框显示“360浏览器3.29MB下载中”,并显示下载进度条,提示框左下角标注“正在安装手机版百度手机助手,请稍候……”
下载完毕后,百度手机助手软件安装提示框显示“360浏览器 3.29MB安装中”,提示框左下角标注“手机已连接,百度手机助手 轻松帮您安装应用到手机”。查看手机,360浏览器软件被安装到手,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也被安装到手机。
奇虎诉称百度不正当竞争
奇虎公司认为,百度公司的上述行为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是利用百度搜索的市场地位 ,在用户搜索360软件时,将百度应用平台的版本突出显示为“官方版”,诱导用户下载带有百度手机助手软件的360软件,干扰360官网软件产品的下载和安装。
二是恶意修改360软件。下载到电脑中的“.exe”360软件的数字签名被修改为百度在线公司。
三是未征得用户同意,欺骗、误导、强迫用户在下载360软件时下载、安装、运行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使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以搭便车方式被下载。
四是擅自使用360软件特有的名称、图标,使用户误认为其下载的为360软件。
奇虎起诉称,百度公司的行为有助于提升百度手机助手软件的安装数量和市场占有率,在损害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的同时,严重损害了本公司对这四款软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百度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百度网站、360安全中心网站、新浪网首页及人民法院报发布公开声明,就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本公司消除影响,并承诺不再以类似方式损害本公司合法权利;赔偿本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为本案所付合理开支10万元。
百度称前置下载为通行方式
百度坚决否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理由如下:一是通过百度手机助手下载手机应用软件,已经给予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并非针对奇虎公司软件。百度公司举例说,通过电脑登录百度移动应用平台下载“微信”、“优酷”、“央视新闻”等软件,将手机连接电脑后安装这些软件,均出现(2013)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2512号公证书显示的过程及情形,表明上述行为并非专门针对奇虎公司。
二是百度应用平台中的“官方版”意味着正版软件,是第三方,包括奇虎公司自己放上去的。
三是安装过程中,数字签名显示为百度在线公司的“.exe”软件为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器软件,其包含被下载第三方软件图标及下载链接地址。这是百度公司开发的“一种资源从PC导入智能终端的方法和装置”,并非360软件,因此没有修改了360软件的数字签名。
四是通过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下载第三方应用软件系行业内通用模式,在下载之前及下载过程已经明确告知了需要通过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下载、安装相关360软件,百度应用平台同时向用户提供了其他可选择的下载方式,尊重了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充分提示之下
“打包”推荐非捆绑
百度公司是否实施了奇虎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分析:
第一,奇虎公司允许百度应用平台提供下载360软件,在从该平台下载的360软件被确认为正版软件的情况下,“官方版”的表述不存在欺骗用户的情节。奇虎公司提出的只有在官网上下载的软件才能称为“官方版”,以及百度应用平台对360软件标注为“官方版”干扰其官网下载360软件 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也不符合逻辑。
第二,百度公司在百度应用平台推荐使用百度手机助手软件下载第三方软件的行为属于市场行为,并且在推荐过程中,对用户进行了多次提示,在用户确认后继续下载安装,不存在奇虎公司主张的未征得用户同意,欺骗、误导、强迫用户下载、安装并运行百度手机助手软件的行为。
第三,从百度应用平台“直接安装”下载360软件到手机的过程中,存在着先下载软件到电脑的中间步骤。被下载到电脑的软件虽然名称、图标显示为360软件,但是格式、大小均与所要下载的360软件不同,百度公司举证证明了该软件其实是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器软件,因此数字签名标注为百度在线公司并无不当。但是,百度公司将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器软件设置成360软件名称、图标的方式欠妥,应设置专门的名称、图标,以区别于被下载的360软件。
综上,就奇虎公司主张的百度公司实施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海淀法院仅支持了一项,即百度手机助手的下载软件使用360软件名称和图标,而驳回了其他三项主张。这意味着,司法机关肯定了百度公司在应用市场中推荐百度手机助手、下载软件时先下载百度手机助手这一模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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