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一些散装食品并没有具体的条码,为了结算方便,超市在打秤后都会贴上店内条码。《意见稿》中明确,已经标注符合规定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使 用,不得使用店内条码替换或者覆盖原商品条码。同时,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如果生产者未在应当标注商品 条码的预包装产品标识中标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条例公布后,商品的条码标注范围扩大,将来就需要了;二是把 商品的标注从“自愿标注”过渡为“强制标注”,按照规定不标注的就面临罚款。相关企业已经重视标准化建设,目前每天都有企业前来申请标注商品条码。
据了解,《意见稿》明确,任何单位未经申请注册不得在产品标识上标注商品条码;不得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使用尚未分配或已经注销的商品条码;不得 伪造商品条码或者用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即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看来,编码属性的物联网时代,真的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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