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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热议互联网监管各领域新政仍需全局观
http://www.cww.net.cn   2010年6月28日 06:57    通信世界周刊    
作 者:陈琛 李正豪 倪兰

CCID互联网与电子商务咨询中心总经理 刘丹

中小企业需寻找长效发展机制

近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了《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提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秩序,创造有利于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等互联网监管的基本目标。

与之相对应的是,各部门近期出台了对于互联网各细分领域的监管新规,涉及网店、网游实名制等领域。全球来看,中国互联网监管的紧缩之势同国际趋势相关,从去年开始,各领域细则已开始收紧,而今年步伐已逐步加快。

不过,总体来看,我国未来互联网自主创新政策有所松动。目前我国互联网行业仍处在快速发展阶段,众多新兴细分领域及中小型创业企业都需要相关政策的激励与扶持。但是,为互联网中小型创业公司创造宽松环境并不意味着盲目保护与支持。在这里,监管政策不但要起到规范作用,还要起到引导作用。

也就是说,对于某些未建立合法、良性、健康机制的创业企业,监管政策要予以管理、惩治、扭转,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应该以扼制发展为借口。恰恰是为了整个行业整体的长期利益,才必须对其进行规范管理。例如,从事不良网站经营的创业者就应严惩不贷。

从这个层面上说,这也是对合法、良性创业者的保护和扶持。例如,目前行业出现的一些中小型团购网站,我认为其经营模式就是合理的,可以促进消费,对己对行业都是有利的,对这种企业国家政策肯定是保护的。

近期另外一个热议的话题就是“实名制”,有观点认为,实名制可能会抹杀创新。我认为其实不然,以国外经验为例,韩国、日本是互联网发展较好的国家,而其就采用了实名制。所以不应该盲目排斥实名制等监管政策,而应该理性地看到其积极的一面。同时,看到了未来监管收紧的趋势,也建议中小企业选择与国家发展思路一致的经营思路,建立企业长效发展机制。

北京昆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肖疆

我国尚未形成互联网监管   法律体系

我认为,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领域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两方面问题。

首先,互联网监管法律、法规并未形成规范、统一的体系。有业界人士表示,目前我国互联网监管面临“无法可依”的局面。事实上,梳理归纳后可以看到,我国现有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有15部之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较为分散、混乱,其制定部门也分布在工信部、广电总局、工商总局、文化部、教育部等多个部门,并未形成由某个统管的国家部门领导、规范的局面。

除了制定部门多,我国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多以《规定》、《办法》的形式出现,应该说尚处立法效率较低的阶段。并且仔细研读可以发现,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容都最大化体现着立法部门的行业利益,并未充分体现出国家部门的全局观。

其次,目前我国在跨国境、地域的互联网纠纷法律依据上尚显单薄。从司法实践看,目前对于涉及境外因素的盗版、侵权、违反公德等互联网违法、违规行为,我国法律体系在客观上仍然受到制约,实际协调面临难度。

考虑到在涉外的纠纷、案件中,面临因素更加复杂,常常混入国家安全、国家尊严、国际利益组织等问题,目前还需通过外交途径等进行协调和解决。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方盈芝

第三方支付监管仍需细节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还需要出台更加细化的管理细则。

例如第三方支付企业的资金沉淀问题,该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的存管银行,但是,付款者肯定会使用多家银行的资金账户,这就要求支付企业在不同的银行账户之间进行结账,这会增加支付企业的成本,并且会影响效率,因此,央行需要给出更加明确的细则。

又如支付公司的资本金规模与充值卡发卡量的比例问题,按照商业银行监管模式,央行不仅需要规范资本金,而且需要控制其资本金和发卡量之间的比例关系,这样就可以对所有银行的负债情况进行管理,其实发卡公司都是一个准货币公司,央行也应该对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发卡量进行控制和管理。

此外,对于外资公司的从业资格以及支付公司在具体行业中的从业范围和资质等,央行也应该给予明确说明。

维权律师 董正伟

建议起草《公民权益保护法》

提及互联网监管,首先强调的是网民在互联网领域的行为义务。但事实上,权利与义务是对等关系,在明确公民互联网义务的同时,也需要保护公民相应的互联网权益。

任何政策作用都有其两面性,以互联网监管为例,它既是相关部门对公民行为的监督,也是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但是,在网络监督方面,目前出现的一些对网上举报人打击、报复的问题就从一个侧面说明,未来公民的网络隐私、信息安全等权益是需要受到保护的。

对于网店实名制政策也是如此,如果法律、法规仅要求网店经营者实名,而网购者不必实名的话,长期而言,网店经营者就面临着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此外,不论单向实名还是双向实名,实名主体都面临着个体信息安全、言论隐私权等问题。

但是,我国目前在相关领域的立法有滞后的问题。在我国《宪法》中,有对于公民网络监督、网络表达权的说明,但是《宪法》并不是一部细化的可执行的法律,仅是纲领性的规定,所以我国公民在互联网领域的相应权利并没有受到可执行的系统法律的保护。

作为公民权益的一部分,公民的互联网相关权益不可或缺。但在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仅有针对特殊群体(如妇女、儿童、劳动者等)的权益法,并没有以公民为立法对象的权益保护法。建议相关部门尽快规划、起草《公民权益保护法》,并在其中重点明晰、规范相应的公民互联网权利和义务。

中研博峰咨询有限公司副总裁 焦明哲

监管以建立健康、公平体系为目的

互联网的本质是开放与创新,目前看来,我国互联网监管举措大体可分为三类。

第一类以近期有关部门对电子商务、互联网地图、网络游戏、第三方支付等互联网细分领域的监管为典型代表。我认为,在互联网细分市场逐步成熟且问题多发之际,有关部门对其进行相应的管理规范是正确且客观的。第二类监管行为通常包含着更多的“政府部门内部博弈”因素。可以看到,目前在一些互联网新兴领域,我国现有政府部门的组织结构无法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新经济要求,所以在现阶段就出现了各部门职责界限不清的“监管权之争”。

而第三类监管则涉及到有关部门对于监管目的及自身定位的抉择问题。我认为,作为互联网市场的监管者,需要平衡各类市场利益群体,并最终以建立动态、健康、公平的价值创造及流动体系为目标。在既往监管中,相关部门出现过以行政手段强推某种规定或产品的情形,难免有设立行业壁垒、保护个别厂商之嫌。

此外,我认为,目前中国互联网竞争环境需要创新,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在制定监管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到行业主流公司对于市场规则的立场,还要兼顾到众多市场新入者、后来者的群体声音。以中国人民银行近期规定第三方支付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为例,以此预估,当前300多家支付公司至少有一半要被淘汰,而直接获益的将是支付宝、易宝、财付通等少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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